试析“村官”职务犯罪频发应引起重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玲 时间:2014-08-22

  三、“村官”职务犯罪引发的后果:引发大量群体性事件,危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腐败行为,在农村社会产生的负面、消极的影响不容忽视:“村官”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其次,它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破坏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再次,“村官”犯罪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激发社会矛盾,破坏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我院查处新华街岐山村、雅瑶镇邝家庄村、炭步镇鸭一村窝串案前,这三个行政村村民均多次集体上访,并称如不及时查处就要越级上访。因此,村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正性,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遏制“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途径

  农村基层组织虽然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形式,却是政权组织在基层的延伸,是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村官”队伍是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工作部署得以在广大农村贯彻落实的根本保障,同时直接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因此,必须在党委领导下,采取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这类现象的发生。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遏制“村官”职务犯罪,关键在抓源头,堵漏洞,加大治本力度,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者。
  1.完善打击和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相关立法。实践中“村官”职务犯罪表明,很多行为缺乏法律规制,导致“村官”的有些犯罪行为缺乏责任追究。如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后,对于“村官”不具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的,在处置本村事务中收受他人好处或者侵吞集体财产,又因农村基层组织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又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处于刑法没有管辖的境地。又如在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问题上,立法上没有确定农民集体组织留存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比例,只是规定留存与发放的比例应由村民大会通过民主决议最终确定,实践中村民大会作用有限,农民的诉求容易被忽视,同时滋生“村官”腐败。对于这些问题,应该抓紧通过立法加以规制和完善。
  2.落实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在农村基层组织的实施,需要全面提升村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村官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对外出务工时间较长、政治素质高、法律意识强、致富能力强的人员,乡镇党委要跟踪培养,及时请他们回村工作。并且按照民主监督、权力制衡、公开透明、村民自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经常对村民进行普法宣传,通过村民会议监督村官的行为,强化对村官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
  加大打击力度,扩大预防效果。针对部分地区“村官”职务犯罪突出的现状,一方面要加大查办村支两委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作用,重视农民的举报和上访。对“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大要案要坚决依法从快审查,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也要将查处结果向群众公开,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从而为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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