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子证据实务运用之我见
三、解决方法及相关建议
(一)明确相关概念
由于电子证据依托于高科技技术,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与其他证据种类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同时亦存在一定的交叉性和关联性,所以应当明确界定电子证据的属性、种类、载体,制定电子证据的具体概念,并对其内容、形式进行细分,例如是否可将存储于计算机中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归类为电子证据等等。
有学者提出明确电子证据的内涵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重点是从两个层面处理好“哪些证据材料应归为电子证据”这一问题:一是电子证据的生成以电子计算机为必需手段;二是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必须以电子计算机相关专业为依托。” 笔者比较同意此观点。
(二)完善配套法规建设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脆弱性、易变性、科技性、较易复制性,如被相关涉案人员接触,极易更改或毁坏,在复制,提取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变化和出现故障,所以规定提取的具体规范流程,不仅有利于我们获取相关证据,更有利于认定我们侦查行为的性质,既我们调取相关电子数据的行为具体是侦查技术行为还是技术侦查行为,亦有利于维护我们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电子证据无论是形式还是证据规则都与传统证据有很大区别,高要求的技术规范贯穿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到出示、审查、判断、认证的各个环节,因此,在立法上赋予其独立的证据地位并创设一套完整的证据规则,才是我们的明智选择。”
(三)加大侦查人员培训,建立协作机制
第一,电子数据的调取,较为倚重互联网设备和现代化科技设备,但由于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反贪部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及相关设备较少,造成侦查人员获取信息存在滞后性和闭塞性,应加大配备相关设备。所以若想调取这些信息,首先应大力提升手机取证能力,其次应与手机运营商、软件厂商建立更为广泛深入的查询机制,并根据承载电子数据媒介的不同,分别制定较为详尽的取证流程和规范。所以与相关厂商建立快捷畅通的协作机制非常重要。
第二,应充分利用网络,扩大侦查人员获取电子证据的途径和范围,建立网络搜索平台或部门,设置专人对重点嫌疑人进行网络搜索和网络监控,通过调取网络信息,勾勒出涉案人员的大概生活轮廓,便于开展下一步侦查工作。
第三,电子证据的收集对于侦查人员而言仍处于懵懂和萌芽阶段,尽快结合新刑诉法的颁布,通过省级院为媒介,对基层检察院已制定较为明确和完备的电子数据取证机制和相关文件及已有额较为成功的利用电子数据突破案件的典型案例进行归纳汇总,推出一部分典型案例和经验体会,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与此同时,尽快开展相关培训,让侦查人员明确对于电子证据什么能用,怎么去用,最终用作什么。提升侦查人员调取电子数据的意识,形成侦查思维和模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