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对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医学鉴定引发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肖学永 曹广强 时间:2014-08-22

  三、关于安某配置的药方和死者张某症状及体征的分析

  1.关于案某配置药方的分析:安某配置的药方中含有川乌9g、草乌9g。川乌、草乌为同一类剧毒中草药。两种药物均有相同的多种药物成分:乌头碱、次头次碱、新乌头碱、塔拉安、川乌碱甲、川乌碱乙等,药物不同只是乌头碱的含量多少而已。因此临床均单独使用,两种药物合用时毒性倍增。祖国医学认为,草乌与川乌功同而药力更俊猛。因此,内服时一般用川乌,且须先煎久煮,正确炮制。炮制方法如治疗胃癌疼痛方剂用:制川乌15g,蜂蜜30g加水1000ml文火煎煮60-80分钟,滤液得100ml方可内服。纵观《现代中药大辞典》乌头用法20种无1例川乌、草乌联合应用的选方;也没有酒精泡制直接服用的方剂。可见安某配置的药方有严重的药物配伍禁忌和炮制错误,其配置的药酒实是一樽毒酒。
  2.关于尸检报告的证据力问题。张某有口服乌头药酒的事实,又具有明显的乌头中毒的症状和体征,根据乌头碱的药理和中毒机理能够认定张某系乌头碱中毒死亡。因此公安机关的鉴定书足以认定张某系乌头碱中毒死亡的事实。理由如下:症状是在机体发生病理生理和病理形态改变的基础上产生的。也就是说症状是机体内部发生病理改变的外在表现,有什么样的疾病就有什么样的症状与之相对应,是表和里、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因此症状是医生认识疾病的向导,是打开疾病内在秘密的钥匙。在科技不发达的时代,医生仅靠“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这老三件就能准确判断疾病的性质。祖国医学至今仍靠“望、闻、问、切”这四大诊法诊断疾病。有的医生造诣颇深,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已不是鲜事。其依据就是对疾病症状的研究和分析。虽然有些症状是共有的,但本质上还是有什么样的疾病就有什么样的症状表现。每一种疾病都有自己独特的症状决定是此病而不是彼病。因此“症状”是医生诊断和鉴别诊断的重要依据。比如“发热”是许多疾病共有的症状,但若同时伴有咳嗽、喷嚏、畏寒、流涕的时候,就可诊断为“感冒”了。“咳嗽、喷嚏、畏寒、流涕”则是感冒特有的症状。很多疾病依靠症状就足以诊断清楚,科学技术只是使疾病的诊断更加快速、明朗化而已,是辅助手段。因此科学技术是诊断疾病的充要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在本案当中,张某服药酒后10分钟出现了口唇、舌、四肢麻木、四肢酸软、呼吸困难乌头碱中毒的特有的症状。据此不难诊断张某系乌头碱中毒。邝贺龄主编的《内科急症治疗学》乌头碱中毒的诊断依据就是:现场毒物调查和临床症状而确诊是否为乌头碱中毒。

  四、对该起案件的几点思考

  1.关于检材的提取和保存。由于法医学包含广泛的内容,法医工作者难免在某一方面存有知识薄弱的现象。乌头碱中毒事件以其出产地南方四川、云南、贵州、福建、两广等地较多见,且以此投毒、自杀的案例较多。我国北方该类案件则少见,有明显的区域性。北方多因对此药物的药性认识不足而应用引起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而散见。所以北方的法医对此类案件缺乏实践经验,遇此类案件往往难以从容应对,常规检验往往会出现疵瑕。而南方的法医也会遇到北方的难题。因此对此类性质的难题应对检材多样化提取和多种方法储存,多留存、多备份。尿液、血液、胃液、骨骼、毛发、内脏组织尽量都取。有机溶剂、无机溶剂、冷藏等多种方法保存固定等以防物证因机体组织的化学反应而遭破坏带来不应有的麻烦。该案例当中,提取的内脏组织为加酒精固定是检验不出乌头成分的原因之一。
  2.委托内容应尽量广泛。该案例中不仅要委托检验出现乌头碱类症状的乌头碱还要结合案情委托检验能出现其他症状的药物,如能出现消化道症状的雷公藤(临床使用该草药抗风湿治疗腰腿疼,中毒时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和出现四肢酸软症状的河豚毒、蛇毒,能引起视物不清的甲醇等等,以资鉴别。只有“诊断依据”和“鉴别诊断依据”,确实充分,才能做出科学正确的诊断结论,依此做出的鉴定结论才能经得起控辩双方的推敲。
  3.尸检时间。暴力致死者的尸体不论存放多长时间暴力的痕迹和结果都能保存下来。对于疾病死和药物有关的死亡则不然。尸检时间越早越好,早则容易检验出死者生前的生理、病理状态,检验结果客观真实;24小时后尸体自溶发生一系列的化学变化,死者生前的生理、病理状态受到干扰,无法检验出客观真实的结果。所以对于与医疗和药物有关的死亡尸体应按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于24小时之内尸检。本案尸体解剖在死后40小时,因此体内的药物已经分解、破坏无法检出。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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