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儒家法律思想的价值及启示
论文摘要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时期,中国逐步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促使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活跃起来,尤其是在政治方面和法律思想方面。这一时期,形成了众多的思想派别,如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等。各个学派都以自己独特的思想见解影响着当时的社会和以后的历史,而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儒家。儒家法律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改造,逐步演变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长期影响着封建社会与法律相关的各种活动。
论文关键词 儒家 政治 法律思想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下,改进和发展中国当今的法制是不可或缺的。而要完成这一目标,仅仅就事论事是不行的。必须结合实际,批判的继承中国传统的优秀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尤其是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儒家法律思想。吸收其中的优秀部分,摒弃落后的、错误的部分。只有从经过几千年积淀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特别是儒家法律思想中吸收营养,才能真正的促进当今社会的法制建设朝着更加稳定和优秀的方向发展。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儒家法律思想是由春秋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孔子创立,孔子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为“仁”、“礼治”和“道德教化”,主张“德主刑辅”。其中“坚持礼治,宽猛相济”是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孔子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的人,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惩罚犯罪来消灭犯罪,最终达到消灭刑罚的目的。
孔子之后,是由儒家的又一位代表人物——孟子对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孟子的思想是在孔子的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他的思想以“仁政”为核心。孟子认为人性本善,人的天性是善良的,有的人之所以会去干坏事,不是因为他天性是恶的,而是因为他没有去努力培养和发展自己的善良一面。他在此基础上提出,统治者不能只用残暴的武力方式来统治人民,而是要从善的方面出发,爱护人民,关心人民,以德服人。
战国后期的荀子是儒家在这一时期儒家的代表人物,他在孔子和孟子思想的基础上,融合其它思想学派的思想,进一步的发展了儒家法律思想。他的思想主张概括起来就是“隆礼重法”。他认为,礼是封建统治阶级能够巩固自己的政权进而实现统一其他国家这一目标的根本保证,这是其继承了前面思想家的主要思想的体现。他认为,人性本来是恶的,对这种恶如果不加以限制,那么人们就会犯罪。因此统治者要通过法来限制人们的这种恶,通过这种引导来使人向善,从而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
到西汉时期,儒家法律思想逐渐被重视。尤其是到后来,经过董仲舒对前代儒家法律思想的总结,提出的一系列思想得到了封建统治者的认可。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天人感应,君权神授”思想和“三纲五常”思想。
董仲舒发展了儒家思想,形成了新的儒学体系。这些思想,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国家统一,得到了统治者的认可,使儒家法律思想成为了以后各个朝代的法律思想的核心。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礼治思想。礼治思想贯穿于儒家思想的整个发展过程,各个时期思想家们的主要思想都是在“礼”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儒家思想认为,社会不是平等的,是有高低贵贱之分的。最典型的代表理论就是“三纲”、“五常”的提出。
2.德治思想。儒家提倡“德主刑辅”,主张以刑辅德,重视道德教化。他们认为在统治国家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德治为主,以刑罚为辅的治国策略。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孟子主张“以德服人”以及荀子“明德慎罚”的思想都是强调德治的重要体现。
3.人治思想。孔子的人治思想首先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豍。他认为,政事的兴废,取决于统治者是否贤明。其次是“身正令行”,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豎。他强调要重视自身的修养,要遵守政令,尤其是统治者,要带头遵守礼法。
二、儒家法律思想评析
从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和主要特征中,我们不难看出,儒家的法律思想中有许多积极的、正面的观点,但同时存在着落后和消极的观念。我们应当辩证的来进行评析。
(一)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积极因素
儒家的法律思想中的积极因素,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礼治”为基础的人伦思想。儒家法律思想强调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维护家庭的稳定。“亲亲相隐”是儒家的重要法律思想,它的意思是亲属之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是有血缘关系联系的,这种与生俱来的亲情关系是不能被割裂开的,因此允许亲属之间隐匿违法犯罪行为,不相互举报。
2.重视“德治”。这种德治思想要求提高统治者的素质,这是非常重要的,统治者的自身素质提高了才能更好的治理国家,维护国家的稳定。同时它还强调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感化人民,要“慎法”即在使用刑罚的时候要审慎,要做到“罚当其罪”,反对滥用刑罚。
3.“民本”思想。孟子曾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豏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豐足见他们对这一思想的重视。他们反对统治者们横征暴敛、实行暴政。
4.“礼法结合”的思想。儒家法律思想中虽然重点在强调“礼”的作用,但并没有忽略“法”的意义。认为在“礼”教化不了的情况下,就可以用法来进行惩治。同时,“礼法结合”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防范于未然”,提前通过教育来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消极因素
儒家法律思想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维护封建统治,所以它的所有的法律思想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就决定了它必然有其落后性和消极性。
1.儒家法律思想的等级观念严重。“三纲“、”五常“思想就是等级观念的极致体现。君臣关系、夫妻关系、父子关系都要按照相应的等级制度来调整和约束。
2.过分强调人治,忽略法治。“有治人,无治法”豑、“为政在人”这种极端思想过分的夸大了统治者的作用,是为维护封建君主的统治服务的,是给封建统治者们的统治寻求理论依据。由于这种过分强调人治的思想,致使统治者们权力不受限制和监督,法律也就是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体现,最终导致君王的意志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变成了他统治人民的工具。
3.过分强调德治,忽略法治。儒家希望用完全的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采用法来规范人的行为。但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而且道德是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来衡量的。因此在实行的过程中,个人的主观意志较大,从而导致滥用道德标准,而最终会造成社会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