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预防村官职务犯罪防范村官换届不交账
二、如何防范村官换届不交帐问题,建设廉政乡村
1.进一步提高村官素质。要加大对在职的村支书、村长、经济社社长等村官的任职培训力度,培训中将法律知识和民主意识的培训作为主要内容。同时,要搞好经济社的会计、出纳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村务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立足长远,则要建立选派优秀的大学生担任村官或村财务人员的制度,以逐步提高村官的整体素质。
2.加强法制教育,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做好事前预防。定期对社员、社干部开展法制教育,对可能涉及的隐匿会计凭证罪、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等罪名进行宣讲,增强社干部守法意识以及社员的维权意识。街道、区纪委等单位要与社委建立预警预测和项目风险评估制度,共建“防火墙”。基层党组织要做好被罢免村、组干部的思想工作。一般地说,凡是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得好的地方,被罢免的村、组干部都能及时向接任者移交账册和公章等物品。凡是移交不顺利的地方,大多数情况都是乡村组织中的既得利益者,在背后支持,从中作梗。因此,在移交工作中,要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弘扬正气,压制邪气。对被罢免的村、组干部,基层党组织要指出他们工作中的不足,看到自己的差距,接受事实,尊重民意;同时,也不要全盘否定过去,对他们过去所做的工作该肯定的,还要肯定,鼓励他们不当村、组干部,也要当一个好村民,积极配合现任村、组干部的工作。同时,要给他们讲清政策,反正是要移交的,早交比晚交好。越不交,越说明有鬼,越难以取得群众的理解。
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村社财务管理。目前,村委会组织法对村组干部被罢免后,账册、公章的移交等没有明确规定。但越来越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山东、广东、陕西、广西、北京等,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中作了规定,这是一个很好的经验。如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指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七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资料档案以及其它工作事项。”山东省在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进一步规定:“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广西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在7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或者接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等有关资料和物品。”“村民小组组长及副组长离任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移交事项。”说到村委会公章问题,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对包括村委会成员被罢免后公章的移交等一系列问题,都有明确规定,各地正在贯彻落实。完善村务管理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作用,基层司法所应协助经济社制定完善组织章程并送区有关部门审核备案,明确社委会、社干部的权利义务、相关法律责任等,健全和完善议事决策机制、财务管理制度、社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等制度。
4.加强对农村经济社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做好事中监管。在街道管理下成立经济社党支部,街道参与对社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加强街道对经济社的监督和管理。要求经济社购买财政局监制的标准账册和凭证,实行统一票据,并实行基本账户和专户管理制度。街道、纪委和区有关职能部分应定期对经济社的社务公开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计和考核,使考核结果与社委成员的报酬相挂钩。推行财务管理网络电算化,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和遏制社官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等经济犯罪苗头,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5.始终保持对村官职务犯罪的严打快办的高压态势。检察机关加强与街道、纪委、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通过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有效震慑犯罪。对于拒不交账的经济社干部除依法按照“隐匿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对于在审计账册过程中发现社干部存在受贿、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等情况的,坚决依法查处,树立法律权威,督促换届社干部主动交账。另外,要探索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不断调整预防思路,针对个案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