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法》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上述两条概括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即第一种是司法机关自行发现并且自行排除,第二种是当事人向法庭申请排除。笔者认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还应当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的细化、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实际上使得一个案件可能有三种不同的审判程序,第一是定罪程序,关于事实的审理和法律适用,所解决的是有关被告人在实体法上定罪的问题,第二是量刑程序,关于被告人应该被判处怎样的刑罚的程序,第三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前会议程序,笔者认为关于非法证据的解决,应当重点放到审前程序中,因为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程序后,可能使得审判程序中止,影响审判效率。当事人一方可以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向法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当事人一方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法庭接到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后,认为有非法证据可能的,就应当要求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该证据并非非法取得,然后法庭确定日期召开审前程序,在公诉人和被告人一方参与的情况下,就非法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并作出有关决定。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经审查认为合理,一般也应中止法庭实体审理,专门就非法证据进行审理。无论是审前程序还是法庭审理程序,对于非法证据的决定不服的,均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在上一级人民法院就非法证据审理阶段,原审判中止。以上是有关非法证据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后的程序。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也应当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笔者认为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因为有检察机关的介入,有条件适用三角形的刑事诉讼构造,由检察机关居中裁判,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一方就非法证据进行辩论。由检察机关做出决定。犯罪嫌疑人一方对不予排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向法庭提出。对于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笔者认为,应当采取检察机关介入的方式。即犯罪嫌疑人一方可以在向侦查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没有得到排除决定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由检察机关决定该证据是不是应该排除。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非法证据,笔者认为,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仅仅对该证据直接予以排除。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有权知道哪些证据系非法所得,是不是予以排除,以及不予排除的理由,即便该证据予以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也应当知晓,因为该证据系非法所得还可能关系到其它证据的合法性,以及整个侦查程序的适当性,因此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参与下进行。
五、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57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两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一方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系非法方法收集的有关证据和线索,并不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需要达到产生怀疑即可,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和线索。检察机关应当证明该证据并非非法方法收集,检察机关承担证明结果责任,并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应当采用同步录音录像、当时在场人员的证言、体检报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方式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非法证据所指的仅仅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调取的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提出的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
六、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新《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条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即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明,只要存在怀疑,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收集的可能的,就应当予以排除。检察机关应当证明该证据系合法所得的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对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只要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