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专家参与行政决策管理制度的研究
三、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专家才是专家组织的真正参加者,因此如何配置专家的权利、义务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其关系到专家咨询或论证组织是否能有效的运作。
(一)专家的权利
专家的权利通常分为如下两方面:其一,对于专家的专门性知识的保持及其发展,这就需要相关的信息和及时、相关的调查和研究,这些都是要政府提供相关的便利条件和满足所需的物质基础的;其二,专家的参与需要权力机关给予相应的权利即程序性权利,以保障专家能良好的发挥应有职能。由此可见,专家所具备的权利应当明确明确的包涵一下内容:
1.专家有获得酬劳的权利。专家为了提供更加科学性、正确性的意见和建议。势必要进行大量、繁杂的调查、研究、参加相关的学术研讨会议,甚至一些必不可少的实际操作和实验费用。交通费、通讯费等等这些必备费用的支出应由组织专家论证咨询的相关权力机关承担。当然,这些方面的解决在实践中也比较良好。常见的此类经费主要有误餐、咨询、交通、差旅、印刷、研究、实验等内容,这些都是应该有任用专家的权力机关提供的。
2.专家有获取信息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知情权。毋庸置疑,专家是具有专而精的知识的人,但是专门性知识如若脱离了具体的实际情况,也不能做出能良好解决问题的意见来,并且现实中问题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停的变化发展着的,这些都需要权力机关给予信息并为这些信息的及时获得作保障。
3.专家在会议上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专家之间意见交流的过程是会议,在会议中发表意见才能交流与沟通,交流和沟通后才能集思广益,专家们的意见之间的各种观点的博弈,才能形成思想上的碰撞和升华,以为专家最终确立的建议措施打下良好基础。只有赋予专家发表意见的权利,才能够在充分整合专家智力资源后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
4.专家在会议上有进行表决的权利。专家能否对行政决策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达到当初设立的目的,表决权才是最为关键性的。通常,为了避免专家咨询和论证会的形式化,在确保所聘专家畅所欲言,应当在程序上对专家的表决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应当明确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每一个专家所有得表决权值是相等的;二是少数专家的意见要能够有相应的表达渠道,即可将其意见写入参与会议记录并签字以便权力机关综合考虑。显而易见,表决权才是专家意见全面而真实的形成的关键所在。
(二)专家的义务
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参与专家也有其应履行的义务。参与的专家的义务不同于普通人的义务,是基于专家的本质而产生的,专家的义务和其权利相伴而生。
1.专家应具有专而精的知识和技术,而且还应该保持并发展这种专而精的知识和技术的义务,可以通过权力机关所提供的全面及时获取信息和获得相应报酬等权利来履行此项义务。专家必须认真调查研究课题,根据相关机构的实际情况,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科学的、及时的、负责任的专家意见和建议。
2.专家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由于专家这一特殊身份,使得其能够接触到相当多的信息,在政府提供的各种相关信息中,无法避免的会有一些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等内容。相关组织机构可以对专家咨询或论证组织规定基本的工作规则,以明确专家所应当保守的各种秘密。
3.专家有及时回避的义务。由于我们对专家参与的定位是促进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与正确性的提高,这一根本目的就是专家在行使确立和履行义务的时候必须保持中立的态度,理性的结合实际情况和自己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发表意见和建议,杜绝专家代表某一集团利益、公共利益、甚至私人利益的可能性。西藏科技厅关于加强专家咨询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专家参与的相关议题研究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向专家会议组织者言明并申请回避。
4.专家有不得不正当接触的义务。因为专家参与事项都是牵涉面比较广的问题,专家进行调研时,不得不与一系列相关人的接触,但是接触的度就需要把握清楚了,这样的界限不清晰的、难以把握的。实践中,一些知名度高的专家经常是身兼数职,在不同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乃至行政机关的相关活动中都能看到该专家在“作为”。由此,可以规定相关办法或规则,专门规定专家在咨询、论证或其他参与活动中,不得超越规定收取酬劳和变相礼品。
5.专家的审慎义务。行政决策的做出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促进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带动了成套设备、产品和服务出口;推动了国内产业结构升级;为发展中国家行政升级做出了贡献。因此,专家在参与过程中,必须抱着审慎的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