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看守所内羁押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检察方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容向东 史芳菲 时间:2014-08-22
  (三)建立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正制度
  未成年人有以下心理特点:可塑性强,易冲动,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好奇、逞能、逆反心理重,自私和自我中心,同时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这些不良的心理特点如果没有正确矫正和引导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未成年人一旦犯罪后,要想让他们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彻底告别,就要从心理上对他们进行人格重塑。然然而实践中一些监管场所对未成年犯心理辅导不重视,即使有心理辅导课也只是走过场讲形式,内容也多偏向于预防再犯罪方面的教育,忽略了对被羁押未成年人的现实心理压力状况和犯罪心理分析等方面的辅导,很难起到真正效果。

  检察机关应当与看守所就被羁押未成年人心理状态问题加强沟通,监督看守所联系心理专家设计具体的心理辅导和矫正机制,一方面深入了解其犯罪根源,从根本矫正其心理上不良倾向,为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奠定心理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心理疏导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正确认识刑罚执行活动对他们的教育和矫正意义,减轻乃至消除因刑罚处罚带来的耻辱感和自卑感,引导未成年犯罪人正面看待自己接受的刑罚处罚,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四)监督看守所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未成年犯罪人虽然因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处罚,但仍然拥有受教育的权利,检察机关要配合和监督看守所对未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乐于接受的教学形式和教学内容,检察教师资格,禁止犯人授课的情况。还可以开设检察官课堂,为未成年犯罪人讲解法律知识。通过适当合理的教育调动未成年犯罪人接受教育挽救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为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
  (五)女检察官谈话教育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女检察官既有着女性特有的真诚、细腻和感性,又有着检察官的正义和理性,易于与失足少年沟通与交流,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因此在对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时可以形成女检察官谈话制度,专人定期对该监室的未成年人进行提讯,了解其在监室里的生活情况、健康状况、教育改造状况、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等 。
  (六)监督亲情会见
  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往往感到孤立无援,缺乏对周围人的信任,只有父母亲人才能让他们充分信任,因此血缘亲情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效果更明显。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未经法院判决的在押人员不能与家属直接见面,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可以有所变通,建立亲情会见制度等,以亲情的感化代替刑罚的冷漠强制。一方面强化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价值和家庭的信仰,促进其更好的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另一方面从中洞察分析家庭教育缺陷对未成年犯罪的作用并从根本改善,从而使未成年人在温情包围中完成改造自我、回归社会的过程 。
  (七)建立未成年未决犯羁押表现量刑参考制度
  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日常检察和参阅看守所的评分记录对表现良好的未成年未决犯,可以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一方面调动未成年人自觉接受教育、努力向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把易于挽救和矫正的未成年人与难管教和改造的未成年人区分并隔离开来,降低其在看守所再次受到不良影响的可能,尽早完成矫正回归社会。
  (八)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随着社会对未成年犯罪的关注度逐年提高,许多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看守所对其未成年管理教育工作对媒体的开放度程度也不断提高,在对其进行新闻报道时,如检查不细致容易发生泄露未成年在押人员隐私的情况。检察机关应该加大这一方面的监督检察,对于涉及未成年犯的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对于画面是否打马赛克,是否使用化名资料是否有所保留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未成年犯罪人的隐私安全。

  四、结语

  未成年犯罪问题涉及面的复杂性和未成年司法制度结构的特殊性都给未成年刑罚执行检察带来了种种难题。在发展、完善未成年犯罪人刑罚执行检察制度过程中,我们应始终清醒地认识到制度建设应蕴涵着对未成年人爱的关怀,而不是冷漠的惩罚与隔离,对正在成长的、受社会不良结构与环境影响的未成年犯罪人,爱的关怀比任何惩治与疏离的力量都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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