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2
论文关键词:慈善组织;法律监督;慈善事业
2008年突如其来的汶川大地震给灾区人民的生命及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是这场灾难也激发了全中国人民团结的意识和爱心。悲痛之余,国内政府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大批救灾物资及捐款通过不同渠道发往受灾地区,各种针对灾区的专项救灾基金也纷纷成立。由此,我们可以充分感受到中国民间慈善热情的高涨,民众和企业的慈善以及公益意识的回归。然而,我国的慈善事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慈善组织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最近备受关注的“郭美美事件”就折射出我国慈善组织法律监督的缺失,这严重地阻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为此,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必要而紧迫。
一、慈善组织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慈善组织的概念
慈善组织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定义适用于慈善组织,因此,笔者认为慈善组织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以社会慈善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慈善组织的特征
1、中介性与服务性
2、公益性与社会性
3、非营利性
二、我国慈善组织法律监督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无专门的机关对慈善组织的运作进行严格地监督与指导
在我国,所谓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只是对有关慈善捐赠事项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慈善组织的运作,如慈善机构在接受和使用受赠财产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严格地监督和指导。尽管慈善机构在业务上要受到各自的业务主管机关的监督,但在实际过程中,所谓的业务主管机关只是徒有其名,由于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方式,以及相应的处罚办法,所谓的监督根本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