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背景因素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培剑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制宪权是宪法学上的重要概念。西耶斯首先提出并系统阐述制宪权理论,是为应对法国当时重大的宪法分歧,证成第三等级的政治愿望。他以当时盛行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思想为理论根据,认为国民是制宪权主体,有权制定或变更宪法。他没有区分制宪权和修宪权,认为修宪同样是国民制宪权的发动。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使用制宪权概念和理论作了学术努力,形成了“政治宪法学”,其深层动因同样可能是应对我国当下存在的重大宪法分歧。分析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背景因素或许对理解这一现象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制宪权;宪法分歧;社会契约论
  制宪权是宪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关涉着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创制与修改等重大问题。它是连接宪法与政治的桥梁。法国的西耶斯在政论性小册子《第三等级是什么?》首次使用这一概念,并系统阐述了制宪权理论。他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国民是制宪权主体,有权制定或变更宪法,裁决宪法争端,制宪权高于宪定权等等。
  西耶斯系统阐述制宪权理论,有特定的社会背景与知识背景。当时法国的第三等级和特权等级在宪法问题上发生了重大分歧,需要进行理论上的回应。当时盛行的、被广泛传播和接受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思想提供了西耶斯系统阐述制宪权理论所需的知识资源。他的理论对法国的宪法实践有重大影响。
  近些年,我国一些学者使用制宪权概念和理论进行了学术努力,形成了“政治宪法学”。这固然有学者个人的学术旨趣和动因,更深层的动因可能是应对我国当下存在的重大宪法分歧。本文分析和揭示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社会背景和知识背景,或许对理解这一现象有所帮助。
  一、制宪权理论的社会背景
  西耶斯使用的“制宪权”一词出现在《第三等级是什么?》第五章开首:“在所有的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都应当自由,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第三等级》前四章,西耶斯对第三等级的应有地位、实际地位、第三等级希望取得什么样的地位、及政府和贵族为改善第三等级的地位而采取的努力、提出的建议作了分析。这样的分析始终是在与特权等级的对举中进行的。
  当时,法国社会分成特权等级与第三等级。由教士和贵族组成的特权等级享有超逾普通法的民事的和公共的特权,如税收豁免权,某些名利双收的职务等。第三等级从事着社会得以维持的各种劳动,也担负着大部分公共职能的行使,在西耶斯看来,他们具备组成国家的一切必要条件,是国家的“一切”,但实际上地位却非常低下。他们的地位在三级会议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法国的三级会议由教士、贵族和第三等级组成,各自代表自己的阶层,按等级投票。第三等级人数最多,但在三级会议中的代表人数并不比其他两个阶层为多,投票权也只有一个。要使教士、贵族自动放弃自己的特权地位和利益是困难的,抑或是不可能的,这样,如果不改革三级会议的构成与投票规则,第三等级在政制结构中将始终处于不利地位。所以第三等级主张,他们在三级会议的代数人数应为前两个等级人数之和,并且应按人头而非按等级投票。但特权等级很难接受第三等级这样的要求。
  三个等级及其地位是当时法国“宪法”(组织意义上的宪法)的重要内容。
  特权等级认为法国已有一部“宪法”甚至是一部“好的宪法”,但第三等级认为没有“宪法”,应该制定一部宪法,或者认为即使有宪法,也是很糟糕的宪法,不适宜成为自由国家的宪法,应当予以变更。在西耶斯看来,所谓自由国家意指“生活在一部普通法之下并由同一个立法机构代表的人们的联合体”,即一个人人享有法律之下平等自由的国家。当时的法国显然不是这样的自由国家。宪法关系政治秩序,第三等级和特权等级对宪法的理解发生了分歧,意味着政治秩序的根基发生动摇,这显然是国家的重大危机。“由谁来裁决这样的争执”,按照什么原则和方法来裁决,就成了必须回答的问题。
  西耶斯主张,结束宪法分歧必须求助于国民,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这一主张以自由国家为预设。但特权等级并不接受这一预设。他们有他们的预设,并从他们的预设出发,提出他们的主张。西耶斯在《第三等级是什么?》第四章分析了当时政府的努力及特权等级的建议,指出它们都是“人为的”,不是“公正和自然的”。西耶斯认为,有必要将“我们的政治知识追溯得更古远”,回到道德,回到“简单的原则”。
  可见,西耶士提出并系统阐述制宪权理论,认为唯有国民才有制宪权、裁决宪法争端的权力,是为了应对当时第三等级和特权等级存在的重大“宪法”分歧,证成第三等级的政治愿望,建立一个所有国民都平等自由地生活在普通法之下的国家。
  二、制宪权理论的知识背景
  西耶斯的道德、“简单的原则”是什么呢?尽管没有使用社会契约这样的语词,但西耶斯拆解还原的方法、将政治社会形成过程分为三个时期等,都说明他自觉地使用了当时盛行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思想的论证方式,以证成国民是制宪权主体。
  自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以来,社会契约论成为近代政治正当性论证的主要范式。这种理论把社会推到没有共同权威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依据自然法享有自然权利,但由于缺乏共同权威,他们遇到了不可克服的困难,因此缔结社会契约组成共同体,组建政府,建立基本的秩序。当然不同的经典作家有不同的前设与结论,但基本的运思方式则是高度一致的。
  与经典作家一样,西耶斯使用了这样的运思方式,并在这样的运思过程中阐述了他的制宪权理论。
  西耶斯把政治社会的形成过程区分为三个时期:国民实体的形成阶段,即孤立个体自由表达个人意志,缔结社会契约形成国民实体的阶段;共同意志表达阶段,即制宪阶段;代表性意志表达阶段,即政府权力产生和运行阶段。前一阶段为后一阶段奠基。后一阶段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原则可以追溯到前一阶段。在国民实体形成阶段之前,还有一个只有自然法起作用的自然状态阶段。 
  制宪出现在第二阶段。自然状态下的平等自由的个人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形成了国民实体。国民实体必须有共同意志,才能成为有意志、能行动的整体。但国民人数众多,行动不便,所以需要将某些权力委托给代表,由他们代行共同意志,去照看和满足公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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