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之间的互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丽 时间:2014-08-22
  三、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之间互动的必然性 
  (一)环境伦理为环境法立法提供新的思考模式 
  长期以来,统治人类的主导价值观是人类中心主义,而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观念的更新和思维模式的转变是解决问题的动力之源。环境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环境伦理的发展提出了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了如何对待环境的问题,其思想能够为环境立法提供重要前提。反思过去的价值观念,那种以人类为中心主义,把自然仅仅看作被改造对象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它错误地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对立起来,忽视了人类所无法改变的自然生态发展的内在本性,因而也忽视了自然环境存在的道德价值,但日趋恶劣的全球性环境问题表明,这些价值观其实并不是那么值得我们效仿。我们必须要有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转变人对自然环境的态度,树立尊重自然、敬畏自然的观念,重建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环境伦理可以促进环境立法的完善 
  从已有的立法经验上来看,西方某些国家的传统环境法由于局限于传统的环境伦理精神,决定了它无法最终有效解决环境问题,迫切需要人们重新审视传统环境法,并对它进行革命性地彻底变革。而这一迫切需要就使得人们不断的寻找新的哲学理论,并以此为指导对环境法进行理论上的再造。当新的环境伦理获得社会广泛认同时,原有环境法就会因为与社会发展不符合而显得落后,必然要求对立法进行修改,所以说环境伦理会推动环境立法的完善。而这一过程就是指立法者按照立法程序将环境道德理念、规范或规则用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包括将一定的环境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规定环境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一般的环境道德规范。这其实就是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过程,这也是好的环境法律由此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但若环境法直接把环境道德规范加以吸收,则需要经过具体的立法技术处理。同时在我国立法现状滞后的情况下,通过宣传环境道德,还可以对个体起到教化作用。通过人的道德自制,在小范围内推动环境保护事业。 
  (三)环境伦理可以促进环境立法的实施 
  社会伦理和法律规范都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强制力,社会伦理则是从存在于们的思想意识和风俗习惯中的道德中提炼出来的。为了更有力的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应该将环境伦理和环境法律结合起来,既不可能只靠伦理本身就足以保护和管理环境,也不可能只靠法律本身就足以使法律实施。而环境伦理可以促进环境法制的实施效果,主要表现为环境法律规范的道德化过程。即环境法律主体把环境守法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环境道德义务替代环境法律义务,从而能够自觉遵守环境法律。当环境立法所规定的具体义务逐渐内化为人们心中的道德义务时,形成新的更高层次的环境伦理时,这种法律行为规范就会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伦理,从而获得人们自觉履行的效力。 
  四、结论 
  环境伦理作为一种全新的伦理学,它在强调人际平等、代际公平的同时,试图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怀的范围,用道德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将伦理对象从人类圈逐渐扩展到环境和自然界。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人类应当以尊重自然规律及其内在价值为基础来规范自身的实践活动,恪守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义务,承担善待自然的历史使命,构筑新时代的文明发展模式。 
  同时,环境伦理观也要求相应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要求这种新型环境伦理理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即道德法律化。道德与法律相比,其强制力远远落后。虽然道德也规定了义务性规则,但他只依靠人们自我约束;而法律因依靠国家机器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其约束力要远远超过道德。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环境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尤为重要。它可以弥补环境立法过程中的漏洞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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