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彦泰 时间:2014-08-22
  (3)刑法的谦抑性上看,谦抑指应严格限制刑法之恶的扩张,并使其保持在一个恰当的维度之内。也就是说,刑罚应尽量少地干预社会生活,尽量不用刑罚,万不得已需要动用刑罚时,也须尽量轻缓。我国市场经济机制还不健全,欠薪的发生各有其不同原因,刑罚发动应当更为审慎,该要件可以体现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蕴含。另外,政府有关部门的范围不能局限于劳动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判,只要其程序合法,那么就应认定为该罪中的责令。 
  (三)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了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犯罪主体。劳务派遣形式下犯罪主体需具体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未被派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笔者认为,此时的责任主体为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者被派遣的情况下,该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应为用人单位,此种认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实中还存在转包、分包等民事关系,此时与劳动者直接负有支付报酬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其他“经手人”则可以通过民事等程序解决。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需具体化。实践中认定拖欠报酬的原因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由于生产受到困难,一时难以支付报酬,那么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故意拖欠,而是受制于条件迫不得已。反之行为人在没有任何支付困难的情况下,为非法占有报酬的目的,采取奢侈消费、卷款潜逃、直接拒付等方式不履行支付义务,那么主观上就应为故意。因此认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客观环境条件及企业自身拖欠的时间因素。 
  1、客观环境条件是指行为人在拖欠报酬时,是否有条件、能力让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认定条件包括拖欠报酬是否由于自然不可抗力;由于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或自身经营恶化;是否因陷入三角债务关系,等待债权的实现等导致无法支付的情形。如08年金融海啸,众多国内企业因为外贸订单急剧下滑及货款无法回收而濒临破产,此时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不能认定其有主观故意。 
  2、某些拖欠仅由于企业自身效率低下,那么也不能断然认定行为人的主观上故意。只有将拖欠行为时间及拖欠的次数进行全面考虑,才能得出正确认定。一方面,拖欠的时间不能过长,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参考国外的相关规定,限定拖欠报酬为三个月的时限;另一方面,应限定拖欠报酬的一定次数,不能过于频繁。否则,行为人可能会利用高频率的方式,变相拖欠劳动报酬,逃避法律制裁。 
  三、本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结果加重犯中“严重结果”界定。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确定:一是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如近年出现农民工讨薪穷尽所有手段未果被迫自残、自杀,足以证明用工单位欠薪的客观行为恶劣,以及造成后果之严重。二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比如因讨薪人数众多引发大规模集体闹事,通过上访请求政府出面解决,给政府的正常管理和社会秩序带来负面的影响。随着当今网络的快速传播,因被拖欠报酬而采取极端方式的事件,会给社会的和谐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四、结语 
  笔者相信随着罪名不断完善,各法律法规形成合力,才能有效率地解决目前存在的欠薪问题。《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之际,我们需要对本罪认定标准具体化,更需要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规制欠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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