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科技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波 时间:2014-08-22
 (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科技立法的动力要素 
  20世纪80年代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关于经济体制配套改革。党中央做出了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随着科技活动规模的日益增大,仅仅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调整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科技立法不断增多。随着科技体制改革深化、推动科技立法不断进行。 
  1、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用法律形式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阻碍科技发展的不利因素,被逐渐排除。科技以一日千里的速度迅猛发展。科技进步不仅提高综合国力,而且提高国际竞争力,使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威望不断提高,对国际重大事务的影响越来越大。但科技进步引起了人们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贸易方式、交往方式以至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尤其是二战后,随着大科技时代的到来,在科技对经济与社会的深刻影响中,人们认识到以法律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性。在西方,从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家已经自觉地以立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在我国科技立法的高潮也已与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接踵而至。 
  2、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用法律形式有效监控科技成果应用时负面效应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给我国的科技人员带来发展的历史契机,宽松的科研环境、自由的学术氛围、优越的福利待遇、鼓励创新的机制等众多有利条件,保障科研人员全身心的投入科研事业,从而带来丰硕的科技成果,但科学技术本身双刃剑的性质,导致这两方面结果:一方面,科技成果既可以合理利用造福人类;另一方面,对科技成果的误用、非道德使用、甚至是反人类使用,又将引起灾害性的后果。犯罪分子、恐怖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犯罪、恐怖活动,已经是很现实的问题。“在当代,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环境安全等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严重的信息污染、基因污染、电磁波污染,越来越成为当代的问题,”所以,利用法律手段监控科技成果利用,严防高智能的犯罪、恐怖活动,科技立法显得十分必要。 
  3、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用法律形式来调整一系列的社会关系 
  由于科技体制改革而产生的科技活动,在活动中,引起的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仅仅靠行政手段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科技立法应运而生,如:(1)以市场为引导的科技活动需要有法律形式加以解决;(2)科技成果即知识产权需要法律加以保障;三是科技纠纷需要法律加以解决;实施科技活动引起的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去调整。如,科技体制改革后,许多科研机构断了“皇粮”研究所的法律地位如何,它有什么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它的管理体制如何确定,它的活动应遵循什么原则等等,都是需要法律加以确定的。 
  4、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用法律形式保障我国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面临着开放的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环境,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必须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但我们在交流与合作中,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应考虑到:(1)在当今科技、经济一体化,发达国家的外贸政策是与他的科技政策和科技立法战略相互配合的;(2)在国际贸易中,美国等发达国家凭自己的科技发达的地位,想让其他国家听其摆布,人为的把技术壁垒越垒越高;(3)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总是试图将国内法使用于国际竞争的场合。在和平时代,国际斗争越来越体现在法律层面上。无论WTO谈判、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还是签订与其他国家政府进行科技交流与合作协定,科技立法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既是科技立法的重要子系统,它本身又是一个由多项要素构成的系统工程。 
  除此之外,按照层次转化规律,作为系统地任意要素也具有内部结构,向对他的下一层次来说,他有是一个系统,所以,应该同样以系统科学方法对待科技立法这一系统工程的各个要素。同时科技立法相对于整个国家法律系统来说,又可称作子系统,从而处于与其它子系统相互联系与作用之中,因此,必须把科技立法置于国家法律的巨系统中,使之在与经济立法、教育立法等子系统的联系、转化与作用中动态地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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