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施米特的民主思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武鹏 时间:2014-08-22
     二、为卢梭的辩护 
  (一)民主与自由 
  民主与自由都是政治学中极其复杂的概念,我们无法也不能给予这两个概念以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因为,不同思想家对这两个概念的不同界定本身就是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讨论民主与自由的相关问题时,我们最好是把它们都放到特定思想家的逻辑框架里去理解。只有在这样的方式下,我们才可以去评判其思想是否能够自圆其说。 
  施米特在《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的引论“论议会制与民主制的抵牾”中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提出的国家学说中,包含着两种内在不一致的不同因素。外表是自由主义的,国家之正当理据是一份自由契约。但接下来对‘公意’这个核心概念的描述和阐发却表明,在卢梭看来,真正的国家只能存在于人民具有同质性、从而基本上存在着全体一致的地方”。[1]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施米特认为,卢梭的理论存在自由与民主的张力:起点是自由主义的,结论却是民主主义的。但是,笔者刚才提到过,卢梭的理论是否存在张力,应当放到卢梭的逻辑框架中去回答。那么,卢梭所认为的自由和民主是什么呢?在民主问题上,卢梭与施米特基本上是一致的,施米特的民主概念基本上就是对卢梭民主概念的借用。但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由”是指,个人在服从法律时“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是指个人听从自己真正意志的召唤,而这种真正的意志在卢梭的理论中,有时是自己没有认识到的,故而需要对不服从公意的人实行“强迫自由”以实现其真正的自由。在卢梭的理论体系中,民主是自由的必然要求。因为“卢梭不仅希望人具有法律之内的自由,而且希望人具有相对于法律本身的自由”,“彻底的个人意志自由必定要求法律本身的民主化(否则人们在服从法律时无法像“服从自己本身”一样)——这就是卢梭的‘公意’思想的精髓,是他对现代民主理论的不朽贡献”。因此,根据卢梭对自由的定义,其必然的结论就是:“彻底的自由主义必需关心公意”。在卢梭的理论体系中,自由是体,民主是用,自由与民主是不相矛盾的,自由是民主的目的,民主是实现自由的根本保障,没有民主,便不会有真正的自由。 
  (二)前提与意义 
  同样是在引论部分,施米特针对卢梭“被提升到同一性高度的同质性”评论道,“如果全体一致和所有人的意志的一致性真的如此强大,何必还要再达成甚至制定一份契约?契约的前提是分歧和对立……在它(公意——笔者注)存在的地方,契约没有意义;在它不存在的地方,契约也没有多少用处”。[1]契约的前提是什么?施米特的回答是“分歧和对立”,并且施米特据此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是要么是没有意义的要么是没有什么用处的。 
  契约的前提仅仅是分歧和对立吗?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一章的首段曾这样说道:“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这些利益彼此并不具有某些一致之点的话,那么就没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如果把这段话中的“社会”换成“契约”,那么卢梭也就为契约的前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契约的前提不仅仅是分歧和对立,还要有一致和共同。前者是契约存在的必要性,后者是契约存在的可能性,两者缺一不可。从逻辑上讲,卢梭的观点应该是更有说服力的。 
  存在公意的地方契约就没有意义吗?这还需要我们回归到卢梭的思想中。首先,卢梭的共和国是古典式共和国,其典型特征是小国寡民。因此,卢梭的共和国有其严格的地域界限。而卢梭对同质性的强调也使得其共和国的排他性成为必然。这样,在没有“天下大同”的世界中,小范围内的同质性便使得契约的订立仍然有其必要性:公民具有高度同质性的古希腊城邦,不仅区分了公民和城邦中的奴隶、妇女与儿童,也区分了公民和外邦人。 
  (三)多数与少数 
  在“民主制和议会制”一章中,施米特认为卢梭提出的少数服从多数的“雅各宾逻辑可以为少数统治多数辩护”。 
  不可否认,卢梭的理论的确可以为少数“服从”多数辩护,但卢梭的逻辑决不等同于雅各宾的逻辑,也不能为少数“统治”多数辩护。卢梭得出“少数服从多数”的结论包含了一套相当复杂和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中的关键是公意的形成何以成为可能。根据谈火生博士的论述,卢梭对公意的产生附加了几个限制性条件:“1、它有赖于公民的思考,就像爱弥尔那样的公民,具有健全的判断能力;2、他们拥有关于共同体的足够的信息,这是他们据以判断的依据;3、他们要在互不沟通的情况下独立地对各种信息进行考量;4、在考量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判断,也就是形成自己对公意的不同理解;5、判断的依据是它能促进共同体的共同利益;6、此对公意的不同理解的数量要足够的大。在这样的条件下,从大量的对公意的不同理解中才总可以产生出符合共同利益的公意”。[3]对于这些条件,谈火生博士在其文章中都有比较明确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通过这些条件我们可以发现,卢梭的逻辑与“雅各宾的逻辑”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卢梭的理论也不能为少数“统治”多数辩护。在卢梭的理论中,是不存在某些人是被统治者的,遑论少数统治多数。所有的人最后都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实现了最大限度的自由。 
  不可否认,即使我们承认在卢梭的理论架构中,自由与民主实现了彻底的统一,但其中的乌托邦色彩却是不容置疑的。虽然卢梭的思想为我们更好的理解自由和民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迪,但其理论却基本上没有什么实践意义。卢梭的思想是基于两个乌托邦:一个是瑞士阿尔卑斯山脚下的小山村,这是一个自然人的乌托邦;一个是古希腊时期的斯巴达,这是一个公民的乌托邦。乌托邦只是一种理想,只有不把理想视为现实时,理想才改进着现实;只有理想同我们保持一定距离时,它才会温暖我们的心。创造理想不是为了“原原本本”的把理想变为事实,而是为了向事实提出挑战。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忽视达成理想的苛刻的条件而强行付诸实践,那么结果就不仅仅是牺牲掉理想,更会严重的伤害现实。尽管我们很难说这是乌托邦主义者的错。 
  三、施米特民主理论的当代意义 
  施米特的民主理论阐释于上世纪的二十年代。但伟大思想家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其理论具有超越性。尽管时过境迁,今天的世界与施米特论述民主问题的时代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其中的很多观点对于当下的世界尤其是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仍然具有相当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今天的中国,“民主”这一概念在经历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沉寂后,再次走人学界和政界的视野。在中国谈论从“泰西”舶来的高度复杂的“民主”问题,要求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清醒和冷静。施米特政治理论的突出特点就是洞见的深刻和概念的明晰,其对民主的理解为我们更好的把握和运用民主,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参考。 
  “民主”在西方世界经过几千年的变迁之后,俨然已经成为政治学领域最复杂最模糊的概念,而在当今的中国,这一问题也非常突出。“民主”这一概念已经被极度泛化,在今天国人的脑子里,民主似乎被当成了包揽了一切人类政治文明的东西。民主作为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政治概念,对其正确的把握和理解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能只知道自己不想要什么,而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在此,施米特为我们廓清民主的概念、深刻把握民主的内涵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参考。施米特认为,民主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同一,民主的本质是“所有做出的决策只对决策者本人有效”,民主的原则是同质性。忽视民主的这一原则而只是抽象的就平等论平等,不但会使政治平等贬值,也会使政治失去其本质,最终民主会“被另一种与无情的权力勾结的不平等吞噬”。施米特的这一论断在今天仍然发人深省。从近些年来亚洲地区民主转型的历史经验来看,社会同质性程度较低的东帝汶、菲律宾、泰国和马来西亚,其民主质量较低已是不争的事实;而社会同质性程度最高的韩国则一直被奉为东亚民主成功转型的典范。 
  那么,今天的中国是否有足够的同质性来支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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