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2
另外,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之债,而我国法律是承认夫妻之间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特定的侵权之债。这是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法律保护,当夫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外,当事人通过提起夫妻间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这种方式,还可以直接有效地震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三、构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建构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但鉴于夫妻间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的特殊性,我们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我们应从主观上提高认识,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出发,确实保护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实现。生命健康对于人是最珍贵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我们应把保护此权利放在首位。不能因为公民身份关系的变化,或者因为结婚而淡化此权利。
其次,我们在执行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注意到,因夫妻间的财产较为特殊,存在这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差别,就赔偿的财产,笔者认为,能够执行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应当执行个人财产,没有个人财产的,应当从侵害人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清是夫妻哪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只要由侵害人掌管,法院就应当执行。
四、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意义
我们施行对夫妻间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首先,不仅有制裁,而且有补救措施。这样既能达到惩罚、教育侵权人的目的,又能收到保护、抚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从而为夫妻间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有利于加强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增强夫妻的法制观念,实现夫妻平等,家庭和睦。从而可以预防和减少家庭间违法行为发生,增进社会安定团结。第三,随着夫妻间侵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强化了夫妻间的互敬互爱、相互扶助等道德准则。增强了夫妻间的道德观念,提高了全民族的社会主义道德水平,从而加速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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