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伪证制裁难小议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2
论文关键词:民事伪证制裁难;纯洁民事诉讼活动
经调查,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存在民事伪证制裁难的问题,尤其是部分地区信访形势严峻,一些法官不敢或不愿制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中以证人证言的伪证频发率最高,以书证、鉴定结论的伪证危害结果最重。证人证言频发率高的原因是当事人容易通过亲属朋友关系、经济利益贿买途径来指使证人按其要求作证,证人只要具备正常的表述能力和思维能力就具备了做伪证的条件,因此证人做伪证的简单性决定了证人证言的频发性。对于伪造书证的情况,在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的是伪造、变造合同书和借据。当事人伪造证据,制造假象,既妨害了诉讼秩序,影响了法律尊严,又浪费了诉讼资源,造成当事人讼累。更是损害了司法权威,消弱了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民事诉讼当事人为何制造伪证,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法律规范不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立法主要的缺陷在于:一是对作伪证、假证的形式作了有限的简单列举。并未针对作伪证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使某些伪证行为被排除在法律制裁之外;二是对于伪证制裁形式过于简单,轻重幅度掌握不到位。法律对伪证制裁规定了罚款和拘留两种形式,操作性不强,震慑力不大;三是制裁程序的欠缺。法律并没有对伪证制裁的相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以致造成伪证制裁可有可无的局面。四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证来说形同虚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上没有为民事伪证设计相应的罪名。
二、法庭认证上的原因
造假轻易识假难,打假举步维艰。推翻一个虚假的证据,需要另一组相应的证据来证实,这就无疑给法官的认定设置了另一道高墙。法官虽然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排除疑点证据,但是,假如要将疑点证据拿来作为伪证制裁,就必须搜集其它证据来证实其认证的正确性,由于对伪证认定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巨大的工程,法官不愿投入更多精力对本诉之外的事实进行调查,这就给伪证的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对伪的证制裁存在风险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通过庭审质证认证作出裁判结论,如果裁判有误还可通过二审、再审等法律程序去纠正,由于法律设计的欠缺,法官对伪证制裁心存顾虑。如果对伪证制裁错误,会导致被制裁方对法官个人产生不满,做出极其对法官不利行为,因此法官更倾向于对违证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一则明哲保身,再则省时省力。伪证的制裁从个案来看,也许是裁判行为的旁枝末节,不去制裁也无关大碍,但从诉讼的整体效益和诉讼价值来看,伪证的制裁将节约诉讼成本,抵制诉讼资源浪费,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度。因此,有必要将伪证制裁从诉讼个案中分离出来,形成一套严密的制裁体系,降低法官个人制裁风险。
上一篇:关于恢复性司法程序探微
下一篇: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法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