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伪证制裁难小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舒力  时间:2014-08-22
  伪证现象的大量存在,严重干扰了司法正常活动,影响了法制社会的进程,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纯洁民事诉讼活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大法制宣传,做好预防工作 
  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对当事人负有真实义务的直接体现。当事人不提供伪证和证人如实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80%的人口在农村,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出具伪证带有盲目性,或者私心杂念,根本不知道其危害性及违法性。因此,有必要将提供伪证的法律后果在诉讼时明确告知当事人。 
  (二)强化道德约束,做好证前工作 
  在诉讼程序中,通过规范而庄重的庭审活动使证人意识到作伪证的严重后果,加深其作伪证的心里惧怕感,从而唤醒良知和潜在的正义感,预防伪证的发生。 
  (三)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 
  当事人制造伪证,多是为了取得非法的诉讼利益。以较小的投入获取较大的非法利益,具有很强的诱惑力,如将伪证制造者的风险成本提高,其作伪的念头可能受到压制。应适当提高罚款数额,这对那些想通过制造伪证,获取非法巨额经济利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尤为必要。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并不现实,可考虑建立一种赔偿制度,要求伪证行为人给因伪证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予以赔偿,在惩戒制造伪证者的同时,给受害者适当的经济补偿予以抚慰,倡导良好的诉讼风气。 
  (四)完善有关立法,增强刑事、行政的处罚力度 
  健全对伪证当事人的制裁。在适用制裁办法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情形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予以追究。除了可对行为人施以罚款、拘留外,在追究刑事责任上也应该有所突破,建议在刑法中设立民事伪证罪,并明确处罚标准,加大对伪证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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