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刑事化”之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8-22

【关键词】民事案件刑事化;有法不依;徇私枉法

  不久前,经朋友介绍,一位据称刚刚遭遇一起“重大合同纠纷”金融投资企业家从香港专程飞来北京,希望能和我面谈一次并“请教有关法律对策”。

  在京城某座只有VIP会员才能享用的豪华商人会所里,这位企业家转弯抹角、事无巨细地向我叙述了“案情”的全部经过,在我的聆听耐心即将接近极限的时候,我才终于从中听懂了他真正想请教的“对策” —— 他并不想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去请教什么“法律知识”,他希望得到的唯一答案只是,能否在内地公安部门帮他找到关系,用刑事立案的方式将合同纠纷的另一方“抓捕归案”?罪名可以是“合同诈骗罪”或其他别的什么罪名。他说,这是解决这起合同纠纷的最快和最好的办法,为此他可以支付不菲代价。

  惊讶之余,我只好认真地对这位客人说:“真的非常抱歉!在这件事情上,我实在帮不上你的忙。从你叙述的案情和现有的证据看,仍然属于一起典型的商事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等程序予以解决,要求警察机关的介入此案是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不难预料,我们结束这场会谈时,气氛多少有些尴尬。这位企业家最后满腹苦衷地告诉我,其实他自己并不是一个无情无义、心狠手辣的人,只是如果他不先下手,对方就可能对他先下此手。如此听上去,简直像是一个现代版的“无间道”。

  一场纯粹的民事纠纷由于一方的报案,就演变成了刑事案件。如今,这样的案例绝非个案。近年来,法律界人士所称的“民事纠纷刑事化”倾向,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已经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对法治社会建设危害甚大。尤其是在经济领域,特别是融资合同纠纷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随意插手那些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将民事纠纷刑事化,有可能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当事人从银行(或债权人)借了一百万元,但是到了还款的时候出现了资金困难,银行(或债权人)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去公安局报案说借款人当初是诈骗呢?法院是不是就可以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而匆忙立案呢?如果民事合同只要不能履行就可以视作有诈骗嫌疑,市场经济岂不成了人人赴汤蹈火、如履薄冰的险滩!

  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一夜之间转变为刑事案件,涉及的是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同时也牵涉到一个家庭的命运。我曾见过一个到安徽地区从事建筑承包工程的江苏企业家,因为和发包方发生经济纠纷,被当地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拘捕。一月后被取保候审,从监狱走出来时,他原来的一头黑发已经变得花白。

  我还遇到一位在沿海城市做企业高管的经济学博士,因为和民营企业老板在分配利益上闹得水火不容,争执中双方各有激烈的威胁言辞。结果被该企业以“敲诈勒索罪”向警方报案,民企老板一气之下动用了自己家乡的警察跨市、跨地区将“博士”缉拿归案。该博士在饱尝两年的牢狱之灾后,如今已经成为上访大军中的一员。

  诚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的确存在着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分问题。有时,由于办案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或由于当事人分属不同地区,可能致使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的情形。但是,这种情况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已经不是主要原因。“民事案件刑事化”的主要缘由,还是出自司法腐败的利益驱动,还有地方或部门公权力对司法的干扰。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败坏人民警察形象,而且影响社会经济正常活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实际生活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明显和极端的表现:

  1、把民事合同纠纷,包括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或已办结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合同诈骗案件办理;

  2、以追赃为名,扣押、冻结或者划扣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正常经营的货物或款项;

  3、将企业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融资合作行为,定性为“非法集资”;或由于借贷方拖欠贷款的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

  4、将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由于某类过激语言冲突,定性为“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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