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刑事化”之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8-22

  5、当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追款讨债的目的,罗织偷税漏税、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吸毒嫖娼等刑事罪名,将对方企业主要负责人举报归案,然后冻结并扣押其资产;

  6、出于部门利益以各种借口向受害人索要办案费用;

  7、在办案中违反规定随意到外地抓人;甚至还有个别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为了追款而非法抓人;更有甚者,因追不回款项而将无辜者长期关押。

  在司法诉讼实践中,这类“民事案件刑事化”的案件通常都有诉讼程序复杂、审判周期漫长等特点。往往由于抓捕嫌犯匆忙,在诉讼过程中,相关罪名会不断发生变化,最初抓人时的罪名,可能后来发现不合适,于是想办法再换一种罪名 —— 反正不能让你轻易“漏网”。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辩护权往往遇到障碍。这类案件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最后必然会引发当事人的申诉和上访。更有甚者,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自保,以毒攻毒,以同样的方法反击对方,最后引发连环式案中案。

  值得人们引起关注是,在工商界,还流传着另外一个吊诡离奇的说法,这就是谈生意时最好能字身边带上拥有“双规”职权的“纪委朋友”。这位“纪委朋友”在宴席中只需“坐台亮相”,不必说话表态。据称有人利用此招术去各地催款或投标,竟连连得手。这位“纪委人士”虽然身着便装、神态坦然,不过宴席上的宾客心里都明白,这位兄弟急了的时候,也是可以抓人的。难怪这些年里,有些在“纪委”工作的朋友们也开始从幕后淡出,频频成为工商界人士宴会上的座上客。这情景看上去,真有点儿像是发生在几百年前的“明朝的那些事儿”。

  有些人说,上述种种现象的不断发生,与中国历史上“重刑轻民”、“刑民不分”的落后传统有关。我以为,这种说法只是个美丽的借口,无异于将今人的过错推脱给我们的古人。改革开放以来,公安部在规范公安机关慎重介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方面,曾三令五申,并发布了一个又一个相关的明确规定。在今天发生的绝大部分“以刑代民”的冤假错案中,真正的原因既不是立法的疏漏,也不是个别人的认知糊涂,而是明明白白的有法不依和徇私枉法问题。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法律对经济主体实施保护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主要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司法机关通常应当尽可能依照民事法律规范追究民事主体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而不能任意动用公权力追求刑事处罚。刑事追责必须有明确的标准和构成要件,应当慎之又慎。目前,国际社会的司法进步趋势是尽量采取民事而非刑事手段解决经济领域内的纠纷,能不抓的尽可能不抓,能不判的尽可能不判,能不杀的尽可能不杀。如果纵容严刑主义的泛滥,势必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带来无尽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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