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2
(二)恶法亦法,树立法律的权威
早期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法律即是一种命令,恶法亦法。这一观点对于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状况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时间不长,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度不高,很多人还是把法律当成是统治阶级维护其政权的工具。而事实上法律应当被当做是人们维护其权利的工具,保证社会安定有序、保证人民生活幸福的工具。因而在这一时期,首先应当引导人们树立坚定的法律信念,只有人们信仰法律、崇尚法律、依赖法律,那么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在社会上才有其生存的土壤,否则即使国家制定出良法,但是在人们不信法的情形下,则良法也不能发挥出其作用。
(三)重视法与道德的关系,不断制定出有道德的良法
从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再到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再到哈特的新分析法学,在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上,在不断向自然法学派作出让步,因而法学家也在思索法律的强制性与法律的道德性的问题。诚然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其具有强制性,即使国家制定的是恶法,也应该得到实行。但是法律毕竟有其社会性,最终是要接受社会的检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弘扬社会道德,维护社会安定的。若一味追求法的权威性,而否定法的道德性,那么这也不利于法的最终的有效实施。其次若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都是不道德的,那么又怎能要求人们的行为也是道德的,这又不利于社会的良好的道德风尚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