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信用证欺诈之救济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陶一波 时间:2014-08-22

    二、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最终效果是通过法院颁布禁付令(坷。tion)来保障的。当申请人确知或有相当程度怀疑存在信用证欺诈时,有效的办法是诉诸司法救济,请求法院发布禁付令强制银行不向欺诈人付款。禁付令是英国衡平法上的救济方法,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发布禁令阻止有欺诈行为的被告正在或可能将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依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如果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了本国的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基本原则,法院可以排除其适用。因此,如果存在欺诈,法院就可以排除《UC叱斌)》的适用。颁布禁一56一令的做法得到各国的普遍采用,这是因为:(l)禁令的颁布只会阻止银行履行其付款义务,而不会使银行陷人基础交易的纠纷当中;(2)当欺诈不能成立时,禁令的颁布不会使银行因拒绝支付有欺诈的单据款项而使自己的信誉受到影响;(3)根据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法律,法院禁令的颁布也不影响票据法的原则,对于正当持票人和远期信用证项下的银行汇票已为开证行所承兑的,法院是不得下令银行不予兑付的,换言之,法院的禁令是不适用于这些人的。

    英美国家法院对信用证欺诈的干预采取了严格、谨慎的态度,因此,法院决定是否发布禁令时也是很谨慎的,一般认为,具备以下条件时,法院才会发布禁令:1.实质要件(l)申请人必须有证据证明欺诈存在。法院不应随意发布禁令,如果从单据中看不出欺诈,也没有其他明确的证据,可以认为法律并未赋予开证申请人限制银行付款的权利。

    (2)必须有将出现对受害人无法弥补的损害(有颁布禁令的必要性)。如果申请人不能举出将对其构成无法挽回的损害的事实,法院就可凭此拒发禁令,若申请人能够证明,如果得不到救济,他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法院才会考虑发布禁令。

    2.程序要件

(l)法院不得主动启用“欺诈例外”。法院遵照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则,自然不可能主动颁布禁令,主动干预到信用证欺诈中去,须有原告,主要是买方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才能做出颁发禁令。

    (2)颁布禁令的时间限制。禁令应在开证行实际支付或承兑之前发出。在远期信用证下,银行已对外承兑,银行所负担的是票据上无法抗辩的责任,若此时发布禁令将会损害正常的票据关系。

    (3)其他救济方式的不充分。当法院发现,申请人能获得充分的法律上的救济时,法院也会拒绝给予禁令。

    法律之所以对法院在认定欺诈和给予禁令方面做如此多的限制,是因为“信用证所做出的保证在商业上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法律上的确定性。”同时由于给予禁令将会使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信用证所保证的法律确定性丧失殆尽,法院在考虑给予禁令救济时必须符合这些严格的条件。

    三、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的立法和实践我国现在尚无信用证及其欺诈方面的专门立法,我国法院在实务中采取冻结令阻止银行向欺诈人付款,见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及1卯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划扣措施问题的规定》。上述两个文件确立了我国在处理信用证欺诈问题时的如下原则:1.信用证交易同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不要因为涉外买卖合同纠纷,轻易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2.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的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3.但在远期信用证下,如银行已承兑了汇票,那么其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不应加以冻结。

    我国立法上对法院发冻结令的规定非常粗浅,由于对信用证基本制度理解不透彻,法院裁定发布冻结令,具有相当的随意性,滥发的情况屡禁不止,这严重损害了中国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建议我国法院在签发冻结令时借鉴英美法院的作法,对其设定严格的条件:(l)我国法院有管辖权;(2)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信用证交易中欺诈事实的存在和损害即将发生;(3)禁付令必须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之前发出;(4)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或正当持票人的利益;(5)法院应尊重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不能脱离或绕过信用证去审查基础合同,且以基础合同之欺诈情形发出冻结令。

    鉴于国内法院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开始关注信用证欺诈例外适用的规范问题,并于2(X又年4月7日向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试图用很大的篇幅来规定信用证的“止付”问题。现有结构为信用证欺诈及相关的止付设置了六个条文,对欺诈情形的列举、不应止付的情形、申请止付的条件、申请止付的主体和时间、异议的提出等方面来规定欺诈及法院禁止支付令发布的相关问题等。尽管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还需一定时日,一些具体规定尚存在某些局限性,但整体来看,各项规则的选择已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充分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试图纠正国内法院在该问题上的种种不足,一些规则反映了当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参考文献〕〔l]杨良宜.信用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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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赛波.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判例点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仪犯.

【4〕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X)2.

【5〕王传丽.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贸易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望粥).

[6〕何波.信用证交易中欺作例外.法学研究,2(X)2,(2).

【7」郭喻.论信用证欺作及其处理.法学,2(X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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