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海事欺诈案谈倒签提单的法律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夏帆 时间:2014-08-22

    此外,倒签提单还会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在国际商业实践中,采用信用证付款时,一般都附有一定的付款条件,倒签提单的签发便是为了满足这一条件,其结果是使信用证得以顺利结汇。但是,收货人的合法权益却因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受到侵害,其中最直接地是导致收货人拒付的权利、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难以实现。此外,由于倒签提单致使收货人可能无法如期得到货物,造成收货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如市价跌落、贷款利息损失等。我们不难发现,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正是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直接导致收货人无法拒收单据、无法拒绝付款、无法解除买卖合同,使收货人处于被动地位,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倒签提单的行为满足一般民事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具备侵权的一般特性。

    其实,大多数学者都持这样一个观点,即本案的事实既可识别为违约纠纷,也可以识别为侵权纠纷,是一个违约和侵权竞合的实例阁。首先,就合同违约而言,理由在于,卖方没按期交货装船,承运人倒签提单违背其提单合同义务圈,都导致货物交付延迟,最终造成原告在货物买卖合同上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都构成根本违约,理应由卖方或承运人赔偿损失;其次,就侵权纠纷而言,理由在于卖方和承运人在交货装船上存在着倒签提单这样恶意串通的欺诈行为,而这种欺诈行为直接侵害了买方的商业利益,包括现实的和预期的商业利益,因而构成对买方的侵权行为。因此,本案中的原告既可以对卖方和承运人分别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对卖方和承运人提出共同侵权之诉,还可以分别对卖方和承运人提起侵权之诉。相比较而言,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比较有利,因为提起侵仅之诉可以加重被告贵任,排除责任限制从而扩大赔偿范围,适用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与准据法等。而且如果是单独提起侵权之诉的的话,宜起诉承运人,因为承运人有可扣押的船舶,有利于判决的执行。本案中,原告选择对卖方和承运人提起共同侵权之诉,而海事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倾向于认为倒签提单行为是侵权行为,承运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tJ。本案法院持这种观点,将该案识别为侵权纠纷,这无疑是恰当的。

    二、倒签提单行为中出具保函的法律问题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为了顺利交单结汇,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这已成为航运界的常见做法。

    和本案一样,在很多倒签提单的案例中,卖方为了说服承运人倒签提单,都会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对承运人予以保证。但这种保函是否具备合法效力是有争议的,很多学者认为此种保函由于具有欺诈的意图,应认定为无效,而也有学者认为此种保函并非全都无效,需要个别分析。

    《汉堡规则》第一次对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托运人来说是有效的;如果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的行为属于有意的欺诈,则保函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汉堡规则》将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分为两类来确定其效力:一类是有欺诈意图的保函无效;一类是对第三方无欺诈意图的保函有效。这一规定,一方面使得保函得到合法化,另一方面也加重了承运人的贵任。即他对收货人赔偿后无法对托运人追偿。这种规定使得承运人在接受保函时必须谨慎处理,客观上起了抑制保函的作用。我国未加人《汉堡规则》,而且《海商法》没有对保函问题作出规定,所以在审查保函的效力问题上应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标准:(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认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判断其效力时,应重点审查保函是否符合第三条的规定。因为保函在设立时容易出现“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具体表现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本案中卖方向承运人为了顺利交单结汇而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并出具保函,而承运人又接受的话,由于卖方与承运人的这种行为不符合诚信原则,具有对第三方欺诈的故意,因此此种保函应认定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卖方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共同侵权的无限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海运保函的产生和广泛使用是有其实务上的经济原因的,保函各方都可以从善意保函中获得较大利益而承担较小的风险或损失,保函的积极作用也正是在于对国际贸易交易速度的提高,加快资金的融通,使物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然而,海运保函也破坏了原有国际贸易的各种安全措施,尤其是难以摆脱欺诈的阴影,使提单等重要单据的信用降低,直接损害了贸易信任的基础,因而后果也十分严重。所以,绝对地肯定或否定海运保函都是不正确的。建立在正确区分善意和恶意保函基础上,寻求保函问题的解决途径,最好的办法仍在于个案具体分析。

    三、提单欺诈的风险预防

倒签提单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sl。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防范意识,完善预防措施仍是我们的当务之急[92:第一,重视资信调查,掌握和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是防止上当受骗的最根本措施。千万不可以在这个问题上掉以轻心,尤其是不能被运价低,批量大,金额高的表面现象所吸引,而忽略了这一重要问题;第二,争取我方派船。研究国际上的案例,尤其是大案,绝大部分发生在对方派船的情况下,因为这是诈编犯最好利用,也是他们惯于利用的机会,一旦发生诈骗很难弥补和挽救,所以签定合同时尽量争取我方派船;第三,严格审查单证。付款前买方一定要严格审查议付单证,对贸易合同、运输合同及各种单证要严格把关,不要放过任何可疑之处;第四,在实际的业务中,我们必须提高反欺诈的意识,具体可通过专业培训或以实例进行宜传教育,使大家了解到当前的贸易市场充满了信用和风险的危机。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提高自我管理和识别欺诈行为的能力。

    第五,我们还必须从观念认识上和机制运行上进行彻底的更新。建立一套自己的有效信息情报网络,切实重视对信息情报的投资,以利于我们快速应变。第六,在合同条款上要严格保险条款、索赔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尤其是法律适用条款。在实际运作中,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中间商一多,成分复杂,欺诈分子很容易混水摸鱼,从中作案。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是防范海事欺诈的一种必要手段〔l0J。我们还应加强这方面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制定防止海运欺诈的国际公约,为在这一领域实行有效的国际合作,最终形成有机的全球海运欺诈防范体系,发挥自己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邢海宝.海商提单法【M].法律出版社,l望珍年版.

〔2」管敏正.国际货运与海商法〔M].上海译文出版社,1创灭i年版.

〔3」彭万林主编.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卯4年版.

〔4〕参见张新宝,中国侄权行为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卯8年第2版.

〔5」王利明.论违约责任和慢权责任的竞合【J].法学评论,1988年第四期.

〔61沈木珠著.海商法比较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卯8年4月第1版.

【7」王孝春.论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J].中国海商法年刊,1卯1第2卷.

〔s]刘波.国际贫易欺作及其防范〔M〕.法律出版社,1卯6年版.

〔9〕孟于群,陈震英.中国海商法年刊【C〕.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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