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民事诉讼与信访制度的衔接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2
公信力, 通过调解、仲裁、和解等民间性、非强制纠纷解决机制分流法院的纠纷解决压力, 减少由于国家权力介入私权利所导致的当事人双方矛盾向当事人之间以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三方矛盾的演化, 尽量化解社会矛盾。
二、积极推进国家的法制化建设, 优化法制环境, 增强政府和法院的公信力, 强化当事人的法制意识, 推动社会崇尚法治意识的发展, 将纠纷解决引导和规范到法制轨道上来, 消除非制度化纠纷解决机制生存的土壤。减少外部力量对司法的干涉, 实现法院内部在纠纷解决问题上的独立的裁判权, 确保司法独立, 消除裁判不公引发涉诉上访的制度性因素, 从而解决涉诉上访问题。在全社会范围内努力营造纠纷诉讼最终解决、合法上访、合理上访的环境, 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时既要坚持有错就改, 又不能因信访者采取闹访、暴力威胁等方式而随意更改正确的生效裁判, 避免带来负效应。
三、严把法院入口, 把政治合格、专业素质过硬、作风正派的优秀人才吸收到法官队伍中来,同时加强对法官的培养和管理, 严厉惩处违法办案人员, 保障当事人权利, 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减少涉诉信访。
四、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还可以移入律师的法律援助制度, 从制度和情感上都对信访人以人性化的对待, 一方面可以减缓法院在解决涉诉信访案件上的压力, 另一方面, 律师的介入也可提高信访者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认同度, 以此推动纠纷的合理解决。
五、实行信访终结制。对于经过听证核实等手段或者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 确定为无理上访的, 或者已有处理结果进入再审程序的, 应当制作相关材料报经上级法院备案, 并在适当时候研究决定终结案件。通过法院司法程序已经终结的无理信访、上访老户, 就不能再定位于法院的审判工作, 而应当纳入社会综合统筹管理, 通过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的合力, 进行综合治理。
总而言之,社会矛盾的化解关系到社会建设大局的宏观工程,应当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矛盾化解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善后和救济性措施,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和保障力量。信访制度凭借其合理性和不可或缺性,它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冲突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虽然现在中国信访制度存在很多漏洞,需要去弥补,而将其纳入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变革,深化与完善乃至重塑信访制度, 使其真正成为收集民意、纠纷引导、权力监督及特定救济的通道, 实现权力运作的协调与纠纷解决机制的互恰,更好地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民事诉讼与信访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