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
(三)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不强,权限过于分散
我国目前的反腐败机构是由各种不同的部门组成的,主要由党、政府和司法协力组成的,包括检察机关的反贪机构、党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委员会,另外还有国家预防腐败局。可以看出,我国反腐败的廉政机构部门很多,且基本属于平行并列的部门,每个部门也都建立了本部门管辖权范围内的廉政法律规章制度,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执行内容或者执行程序上的冲突或者矛盾,特别是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暴露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相互制约、执行标准不一等问题,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能够将执行的标准统一,这种现实状况给制度的执行造成了困难,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反腐败制度体系的规范性和制度的执行效力。
(四)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纵观我国的监督体系,应该说,监督职能机构并不少,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多种监督机构,但是监督的效果却并不理想。从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来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党政部门均受其监督。但是,目前人大监督是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理论上应有的权利与现实中实有的权利存在差距,表现为人大监督制约的力度不够、机构不健全、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够,尚未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权利机关对腐败应有的监督权。从党内监督来看,现行体制下,纪委与同级党委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党委政府是被监督者,但是从隶属关系上讲,纪委又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这种体制下,纪委的监督权受制于党委政府的决策执行权,被监督者的权力大于监督者的权力,监督就难免形式化。从行政监督来看,我国的《行政监察法》和《审计法》等都规定了有关行政监督主体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而实际情况是我国的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同时接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机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监督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对完善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反腐败专项法律
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只有通过构建多层次的反腐败法律制度才能够完善反腐败的法律体系,而作为这个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专项法律,它的基础性和指导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为了改变目前有关反腐败的法律法规零乱和分散的现状,应该在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修改现有制度中不完善的部分,制定统一的、有明确的规则和标准的、内容确认,便于执行的反腐败专项法律。以这一法律作为廉政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石,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二)规范廉政法律法规的立法权和廉政规章制度的制定权
廉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立的关键在于制定出科学、严谨、高效的廉政法律法规。可以说,发腐败法律制度的质量直接决定着廉政法律制度体系的质量。因此,为了保障立法整体规划性和法律制度的执行效力,应当加强对廉政法律立法权和制度制定权的规范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法律实施
一是要巩固人大的法律地位,依法落实人大的选举和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并通过不断的探索解决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实现以权制权。二是要在进一步实行党政职能分开、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强化党内监督,特别是充分发挥纪委在党内权利体系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监督真正产生实效。三是要减少并逐渐过渡到消除行政权利对司法的干预,强化法律监督的刚性权威;四是要积极引导不同主体,充分发挥他们在反腐败监督中的作用,如民主党派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群众的监督等。
当前,我国的廉政法制建设已经进入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阶段。不断完善各项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建设,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惩处力度,从而真正建立起有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推进我国的反腐败法治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