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基层检察院人才“流失”的几点思考
人才的流失是把双刃剑,我们应该辩证来看:一是“自古良禽择木而栖”优秀人才需要适合施展才华的土壤,选择更适合自己发展的岗位是每个人的权利。在其岗位上,他们照样可以为人民服务,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因而一定的人才“流失”是必然。如果单凭政治口号将人才强留下,人才也就变成“木材”。不仅会影响的人才成长发展,长远来说,更会影响到我们的检察事业。二是人才流失也是一种人才激励,能够激发干警的学习斗志,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办案效率,形成你追我赶的发展氛围。三是人才“流失”也说明原单位重视人才、注重人才培养,有良好的学习氛围,有适合人才发展的工作、学习环境,鼓励人才奋进,追求更高目标,从而促进单位的“新陈代谢”。长远利益来看,推动了检察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我院不断为上级检察机关、司法部门输送优秀人才,2011年2月被湘西州委评为“书香机关”。但无序的人才流失,对单位的影响也将是多方面的:一是物质损失。人才的成长除了自身的天分和智慧外,与所在单位的精心培养也是密不可分的,人才大量流失导致单位原先的培训花费付之东流;二是人才断档。由于流失人才的年龄正处于中间位置,由此便形成了单位干警年龄层次的“哑铃式”结构。中部凹陷,45岁以上老干警和30岁以下年轻干警成为检察工作主体。年轻干警虽然工作热情很高,但由于缺少业务骨干的“传、帮、带”,导致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进步较慢。我院民行工作历来跃居全州前例,但至2010年该院民行科负责人调出以后,出现民行工作青黄不接,跌落低谷局面。三是造成人心浮动。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工作量大、待遇较低的状况,当不断出现“孔雀东南飞”时,在有的干警心中便产生了“见贤思齐”的想法,工作积极性受挫,不安于本职工作。
三、控制基层检察院人才流失的基本对策
人才的流失不是单纯的因果关系,控制人才流失也是不是一蹴而就,理性控制人才流失,最根本是提升基层检察机关保障水平,加强经费投入。第一,适当增加办案经费,改善用人环境,从优待警,基层检察机关不仅要从工作关心干警,更要从生活中关心干警,从源头治理和破解人才问题;第二,针对基层检察机关人多职少的现实,切实加强同当地政府的联系,保障干警的政治待遇,加强检察官的纵、横向交流,探索摆脱依靠行政职级解决干警待遇的路径依赖,真正落实干警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切实提高检察官津贴水平,真正把有经验、有水平的干警稳定在基层一线。第三,针对基层检察机关人才“围城效应”,要对引进的高素质优秀人才,给予特殊照顾,比如安家费、安置房等等,尽可能留住干警。在公开招考中明确并落实最低服务年限或交纳违约金,以增加流动成本,降低人才流动速度,保证人才的有序流动。省级组织部门要大力支持针对少数民族基层检察机关在招考中明确一定熟悉本地语言的考生,既能控制外地考生报考,又可方便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随着近两年法、检公开招考工作,引入“需熟悉本地语言”的报名限制,基层检察机关招录的主体已偏向本地户籍的检察人才。同时,还要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人才遴选,省级检察机关每年应给予基层检察机关遴选名额,每年可从基层政法、财政、审计部门直接遴选,让热爱检察事业,想进入检察机关的人才能够进入检察系统工作,尽可能的保证人才的稳定性;第四,加强基础培训,多平台多角度为干警提供培训学习机会,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做到培训的长期、高效开展,提高干警“主人翁”意识,增强干警的责任感,加深干警对单位的感情,理性的选择自己发展道路。第五,着力推进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入学习和领会“忠诚”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为民”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公正”是政法干警的价值追求、“廉洁”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这四句话的深刻内涵,真正把这八个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总之,“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我们应该倡导,但是怎么把人才的流失扭转为理性人才的流动,需要不断的创新机制,当我们拥有创造人才的机制后,机制再也不会因为某个人的变更而变化。这样我们也就有了活水之源,就会有源源不断的检察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