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结伴游中“驴友”意外伤亡的法律责任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贺 时间:2014-08-22
  三、风险自负协议的效力

  风险自负,是指受害人在明知有某种具体危险状态存在,而自愿承担危险并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自负原则的适用具有动态性的特点。在结伴游活动(尤其是AA制户外活动)中采用风险自负这一原则,不仅要考虑项目特点、每个“驴友”的户外能力,还要将项目的策划与具体实施、项目风险的评价与预防措施、职业谨慎判断、行业规范等多重因素考虑进去。

  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多个国家对于这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受到了越来越严格的限制。王泽鉴先生也认为:“所谓自甘风险不应定性为被害者的允诺,作为阻却违法的问题,而应该将其纳入与有过失的范畴,……由法院衡量当事人对损害或扩大的原因力,以合理分配其责任。鉴于此,个人认为,一旦风险发生,无论是“驴头”还是“驴友”,对于自己的损害结果,都应当自己承担。
  个人认为,在结伴游中,对“驴子”而言,第一,回帖即为同意,但是这个同意有条件的,主要条件就是基于对“驴头”的信赖;第二,就“驴友”对风险的认知而言,在预测能力上较“驴头”弱。但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驴友”也有也应当有自己的思考,所以如果最终做出了参加的选择,则仍是同意的范畴。

  四、意外伤亡中的归责原则分析

  大多数"驴友"都是抱着顺利旅游的想法,没想过发生纠纷后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大部分“驴头”认为,“驴头”与“驴友”是相约一起出游的共同体,如若发生纠纷,无法说清楚由谁来负责,但是如果在结伴游活动出现了意外伤亡情况,责任还是应该由参加者即“驴友”自己负责,因为“驴头”本身在活动中已经付出了很多,仅仅从公平的角度来讲,“驴头”也不应该再承担责任了。
  从参加者的性质来看,“驴头”和“驴友”在结伴游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更多的时候,“驴头”担任着主动提供旅游信息供大家参考、选择的角色,所有的决定都是由参与者一起做出。但因为实际存在组织者和参加者,他们之间也必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驴头”要尽到的责任之一就是账目公开,公示各种费用。如果“驴头”从事了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即牟取了商业利益,一方面要返还不当得利,另一方面还要受到多个行政部门的处罚。另外,“驴头”应当对所有参与者承担安全保护义务,对参与者给予善意的提醒,在发生意外伤亡事件时,应该积极的去寻求救助。如果“驴头”没有及时救助,放任或者导致了损害的扩大,在此情况下,他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考虑组织者实际上是否存在着营利行为,只要发生了纠纷,就要看组织者是否具有过错,来判定他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

  五、我国现有的户外结伴游中纠纷的解决机制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在我国众多的法律法规当中,并不存在对结伴游这种旅游方式的规定,在法律制度上存在严重的滞后和缺失的现象。所以在面对此类问题的时候,法院找不出任何的法律依据,无从下手,只能从法理、民法、侵权的理论上进行分析,就案论案,并且相同的案情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具有说服力的判决。
  最关键的事情是政府部门要制定规范结伴游活动的法规,法规要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形式等多项内容。在国外,违规旅行的“驴友”遭遇危险时,政府也会立即出动救援队全力搜救,但是,当事人被救出后,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其次,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充分考虑结伴游活动的特点,分清责任,采用“疏导”的方针去创新规则,填补司法上的漏洞。
  然后,结伴游发帖网站要强化“驴头”的认证备案制度,并且建立完善的处罚机制,保证有意参与的旅游爱好者能够及时考查“驴头”的资历,同时也能够保证“驴友”在纠纷发生后能够及时的找到诉求对象。对于未经认证的“驴头”,必须采取明显的提示方式提醒“驴友”慎重参与。
  最后,“驴友”要有证据收集意识。“驴友”在参加结伴游时,就应该提前对活动性质、活动的目的地、注意事项、自身状况等各种关键事项,有充分的了解。另外,也应该对“驴头”做相应的了解,以防上当受骗,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若纠纷一旦进入到诉讼程序,最关键的就是保存证据。所以“驴友”在活动的过程当中,要懂得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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