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研究
三、事实信息理论角度下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
手机信息证据的特殊性使得起的审查判断对科学技术要求很高,如果只是一般的进行比较、辨认等,很难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因此,为了提高证据审查判断的效率与质量,可以借助于事实信息理论,来归纳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
我们以为,证据就是信息与载体的结合体,同样,手机信息证据就是手机信息与手机的结合体。我们运用事实信息理论审查手机信息证据,即首先审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再而审查证明事实信息的审计信息。
1.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事实信息
“所谓的证据中的事实信息,就是存在于证据中的那些记录了案件相关事实,因而能够据以做出事实判断、得到证据事实的信息。”事实信息是附着于证据载体之上的,是能够再现、还原当时事实发生的真实情况,进而能够证明该待证事实的信息。手机信息证据的事实信息,就是借助于手机这个载体,存储在手机SIM卡或者内、外置存储卡上的有关于待证事实的信息。这些信息是无法单独存在的,它们是1与0的数字进制,必须借助于手机载体,以人们可以识别的文本、数字、图画、声音或者多媒体等形式表现出来。
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事实信息,就是审查借助手机载体以文字、图片或者音像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内容。因为手机证据的事实信息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数字进制,是无法被人们所感知的,因而也无法直接对其进行审查。而审查借助手机载体表现出来的事实信息内容,主要是判断其中的事实信息能否解决待证事实中的实质问题;以及手机信息证据中事实信息的数量与质量能否充分说明待证事实的实质问题;最后能否按照合理的逻辑关系推理出待证事实。
2.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审计信息
审计信息,是指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除了证据本身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之外,能够影响证据证明力和可采性的其他佐证信息。手机信息证据的审计信息,就是证明手机信息证据中事实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从而确定其的证明力与可采性的信息。由于手机信息证据的特殊性,只审查它的事实信息内容是远远不够的,不能充分确定它的证明力与可采性。所以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审计信息尤为重要。
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审计信息时,主要从以下内容着手:
(1)应审查手机信息证据的原始载体是否合法取得。对于手机信息证据而言,它的载体不仅指手机电板及外壳,还包括手机SIM卡,以及手机内、外置存储卡。对手机的来源进行审查,即对此手机是由何人使用何种调查或侦查措施提供或收集的,时间、地点以及程序是否依法进行。
(2)手机是否为原物。要查明手机载体是否经过更换或者是否为伪造、变造之物,它的本质特证和内在属性有无发生实质性变化。
(3)我们要审查手机信息证据是怎样生成的。首先生成的时间是待证事实发生时还是待证事实发生后的,如果是待证事实发生后,那么原因是什么;是在正常业务中产生的还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的,如果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的,那么制作者有没有按照严格的操作程序,采用可靠的方法进行制作。其次,手机信息证据生成时,手机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等,例如,手机是否有电、手机信号是否正常。
(4)要审查手机信息发送者与接收者的真实身份,即是否手机用户本人用自己手机进行发送信息,以及是否另一当事人(接受者)本人接收手机信息的。
(5)要审查手机信息的存储方法是否科学,存储介质是否可靠以及所存储的手机信息是否被剪裁、拼凑等。并且还要查明接受方收到手机信息有没有伪造、篡改等。
(6)是否与待证事实有联系。每一个手机号码只对应一个用户,手机信息的接收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用户之间进行,只要提供证据的一方能够证明手机信息的内容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并且是从另一方手机号码内发出的,就可以证明具备关联性。
四、手机信息证据审查判断的研究价值
手机信息证据已被广泛运用,而学界并没有对其进行准确界定与系统的研究,本文对手机信息证据概念的研究弥补了这方面的缺失。另外,手机信息证据具有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等特性,使得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要复杂一些。不但要审查收集程序及其证明内容,而且要审查能够影响证据证明力和可采性的其他佐证信息,也就是对其审计信息的审查。这是对证据审查判断方法新的总结,将有利于其他形式的证据审查判断的研究。
其次,在立法上,事实信息理论基础上的审查判断方法,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证据立法,使得诉讼法律制度更加成熟。
最后,有助于司法人员正确地审查手机信息证据,进而正确判断手机信息证据。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研究为我国司法证明活动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对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