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从敲诈勒索案审视行刑执法的问题
二、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应坚持的几个原则
(一)严格执法是保障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根本
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应当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严格按照伤害案刑事立案、刑事拘留的实体证据要求办理,并严格遵守各项程序性规定。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得立案,不得将当事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处理,不符合刑拘标准的不得拘留,也不得变相羁押。
(二)正确理解和适用办理轻伤害案的法律和政策是保证依法办案、执法为民的前提条件
应正确适用办理故意伤害案的刑事法律和政策。对于符合纪要精神的轻伤害案件,能够和解的应当促成和解,以及时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合法合理地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但对于事实未查清、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的案件,则不得随意将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案进行处理,更不能滥用市政法委的纪要精神,一味地促成当事人“私了”,认为只要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案子就了了。这种做法实质是用“私了”来推卸公安机关查证案件的责任。应当明确,“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并导致轻伤后果”之犯罪事实未查清的案件,不得适用纪要精神。再者,处理轻伤害案件还要正确理解政法委纪要的精神内涵。该纪要旨在利用刑事和解制度及时有效地化解民间纠纷产生的矛盾,实现公正执法、执法为民与诉讼经济的价值统一。应当明确,和解是解决矛盾的手段,而不是办案的目的,不得以“不能和解就拘留”为条件要挟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变相将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权当作促成赔偿的工具。一旦当事人不能当场达成赔偿协议,公安机关便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做法也是不妥的。由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即便不能当场和解的,也要考虑对当事人是否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更有利于案件公平处理,而不能把刑事拘留这样严厉的强制措施随意适用于犯罪嫌疑人,造成侵犯当事人人身自由权的极大危险。在本案中,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公安机关处理伤害案件时不分青红皂白,极力促使当事人和解,不能达成和解便滥用刑事拘留权迫使当事人家属赔偿的错误做法。
(三)办理故意伤害案严把证据关,尤其是伤情鉴定关是防止错案的关键
办理故意伤害案,应坚持严把证据关,尤其是严把伤情鉴定关。审查证据的基本思路是,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刑诉法列举的七种证据,包括三种言辞证据、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无一不需要对其进行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无论是哪一种证据都不能只看有证据之形便予以采信。故意伤害案中,对伤者伤情的鉴定是关键证据,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该证据审查不严、甚至不加审查,拿来就用,有的执法机关根本不对伤情进行鉴定,仅凭伤者自行提供的医院诊断和本人的陈述就草率定案,导致错误立案、错误拘留,问题严重。因此,对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必须要求其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必须严格依照公安部、司法部规定的司法鉴定程序进行,必须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对伤者实际“验伤”,并在鉴定文书中对伤情的特征详细描述,再结合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出具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不能迷信,它的证明力与其他证据相比,没有孰优孰劣之别。即便是有法定证据效力的鉴定,也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分析判断该鉴定结论所反映的伤情特点及程度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证明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伤害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所为这些基本案件事实。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则不能当然地用鉴定结论排除其他证据,否则势必又陷入以伤定案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