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勇胜 时间:2014-08-22

  三、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规制的不足与完善

  (一)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规制的不足
  应该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了关于恶意诉讼规制的规定,这个条款是相对于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而言,专门规定了恶意诉讼责任,因而有利于防范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然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之规制仍然存在缺陷,其主要缺陷即表现为没有对恶意诉讼形成多方位的规制。具体而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12条规定了恶意诉讼之法律后果,主要包括罚款、拘留乃至承担刑事责任。这些规制,可以视为对恶意诉讼之事后规制。然而,笔者认为,恶意诉讼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规制则不仅应当通过法律责任之设置来实现,还应当规定诉讼过程中的规制手段,从而从根本上杜绝恶意诉讼行为的出现。

  (二)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规制的完善
  1.完善证据交换程序
  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在立案之后、法庭审判之前,双方当事人进行一次证据交换,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了初步了解对方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而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证据交换程序,建构起防止恶意诉讼进行的程序性机制。 具体言之,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交换的,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中,当事人应当将其所有的证据提交交换,不提交交换的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基于这样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就为实现胜诉则必须于庭前交换证据,而对于恶意串通提起诉讼的,其往往缺乏相应的证据,因而法官则可以在庭前证据交换环节中识别当事人是否为恶意诉讼。如法官认为当事人为恶意诉讼的,则可要求恶意诉讼当事人在限期内提交足够的证据,如该当事人无法提交,则驳回该案起诉。
  2.设立诉讼担保制度
  恶意诉讼本身亦是一种权利滥用行为,对这种行为的规制可以通过设置诉讼担保制度而实现。即是说,民事诉讼法可以规定,民事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对方当事人要求其提出担保,则法院可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担保。这种情况之下,如果行为人恶意提起诉讼,其造成对方当事人之利益损害的,则可由法院从其提供的担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所应当得到的赔偿额。这样的制度规定将有利于防止行为人进行恶意诉讼。通过这样的制度的建立,原告的不当起诉行为给被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则可以以该项担保弥补被告的损失。因此,诉讼担保制度增加了恶意诉讼者的成本,无疑是可以对恶意诉讼行为予以严厉规制。
  “权利不得滥用”是法治社会对每个社会成员的必然要求。恶意诉讼行为超越了法定权利的范围,如果不坚决制止,势必危及法治社会人们之间正常关系的法律基础。因此,我们的法律应当明确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界定,并加大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使那些实施恶意诉讼行为者不但得不到好处,而且还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基于此,民事诉讼法应当进一步完善恶意诉讼的规制机制,从而对恶意诉讼形成全方位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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