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程序中立为基准的浮动刑事诉讼目的观
(二)应将犯罪治理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犯罪治理应是广义层面的意思,其不仅包括查清案件事实,对有罪的人进行惩罚,对无罪的人进行释放,还应包括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一般的社会成员进行教育,预防其进行犯罪。
1.将犯罪治理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可以防止有罪推断的产生。将犯罪治理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可以对执法人员的观念产生影响,其间接地告诉侦查人员与检察人员在法院没有宣告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无罪的,其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个案的公正处理以宣扬法律的权威来预防犯罪,这样可以防止执法人员的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择手段,也可以在思想上对执法人员产生影响。
2.将犯罪治理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与我国的立法实践相吻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告人认罪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就是将犯罪治理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的一种体现,包括理论界所提出的刑事和解制度都是将犯罪治理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的一种体现。
3.将犯罪治理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保护了被害人的诉求。犯罪通常被认为是一个人的反社会的行为,除了极少案件,大多数案件都是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但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真正的被害人却享有极少的权利,有时被淹没在国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这是不正常的。犯罪治理既有刑事制裁也有非刑事制裁,在非刑事制裁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较轻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感受将是办案的依据,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在比法律的规定轻的状态下量刑。这就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的感受,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
三、建立以程序的中立为基准的浮动的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的目的必然是明确的具有指引性的,否则将与刑事诉讼目的的性质所不相适应。建立以程序中立为基准的犯罪治理与保障人权浮动的刑事诉讼目的将是具有指引性与符合我国现实状况的。
建立以程序中立为基准的浮动的刑事诉讼目的观首先要明确程序中立的标准,明确在特定情况下在法的价值之间产生冲突时候的取舍;其次要在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之间设置合适的张力,要分阶段分情况的理解浮动的刑事诉讼目的观,不能因为保障人权就放弃犯罪控制,也不能因为犯罪控制就无限损害人权;最后一定不能偏离程序中立这条基线。
建立程序中立为基准的浮动的刑事诉讼目的观有以下作用:
首先,以程序中立为基准可以确保刑事诉讼目的的指引性。学界之所以如此关注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目的是解释刑事诉讼法的依据,这就要求我们建立的刑事诉讼目的必须具有指引性,以程序中立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可以很好解决这一问题;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出现问题时可以以程序的公正中立作为自己行为的参考标准,以衡量自己行为的正确与否;司法人员虽然是依法办案,但是在此过程中经常出现法的价值冲突,最经常出现的就是追求实体正义与追求程序正义的冲突,因此,确立程序中立这个基准可以明确价值冲突时的取舍俄,可以更好地指引司法人员的行为,更好的实现法的价值。
其次,设立浮动的犯罪治理与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能有效应对我国的实践,并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改进提供空间。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其当然反应国家的需求。如果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犯罪较多的情况下就必然要将治理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但当社会治安状况较好,人民需要更多自由的情况下就应该将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
最后,无论如何都不能偏离刑事诉讼程序的中立性。无论是犯罪治理还是人权保障都不能偏离程序的中立性,否则有可能将犯罪治理变为打击犯罪,将人权保障变为放纵犯罪。无论哪一种情况在实践中都是非常有害的。这就是说无论犯罪治理还是人权保障都应在适当的度的范围之内,这个度就是不能偏离程序中立太远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