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寅旭 时间:2014-08-22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身份十分尴尬的。大多时候是附属于公诉人而参加诉讼。其中存在很多问题,如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对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及程度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受到限制;被害人在上诉的过程中,没有得到独立的上诉权;特别是在立法和刑事司法政策上,缺少对被害人财产权益有效地救济机制,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在受到侵害后得不到应有、及时的补偿;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未收到重视,被害人只能对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能以犯罪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提起精神赔偿。
  (二)造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不足的主要原因
  1.存在主观认识的误区。在我国古代的诉讼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对簿公堂,主审官根据双方当事人言辞及考证来判断案情,此时被害人在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随着国家公诉制度的建立,犯罪被解释为孤立的个人对抗统治关系的斗争。人们认为,只要通过国家公诉惩罚了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到了保护。但真正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因为国家公诉力惩罚犯罪,是为了预防犯罪并不是完全实现社会保护功能,而且这种保护的范围是一般大众的普遍权益,并不能对被害人的进行特殊的保护,因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是实际侵犯,而不是预想中的未知侵犯。显然,如果将刑法的保护功能局限地定位成通过规定和追究犯罪的刑事责任来实现,那么刑法的保护功能就仅仅是对社会大众的利益保护,而实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立法不完善。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虽然被列为当事人的首要位置,但实际保障其参与诉讼的规定同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明显不足。比如刑事诉讼中未明确规定被害人应当享有哪些方面的知情权,对于被害人参与权也缺少应有的立法保障;更没有赋予被害人先于执行的权利和建立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在被告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生活陷入极度贫困中,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四、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

  (一)立案侦查阶段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完善
  1.制定一部独立的《被害人保护法》,明确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原则、目的、任务、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的范围,让被害人享有应有的知情权,应当赋予被害人对侦查的参与权如勘验、检查时的在场权。
  3.赋予被害人先于执行的权利,以免耽误治疗,造成损害范围的扩大。
  (二)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权益的完善
  1.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赋予被害人对审查结论的建议权和寻求救助权。
  2.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依法起诉,及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判及审后阶段被害人权益的完善
  1.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建立被害人出庭的保障措施,为被害人出庭陈述提供便利条件。
  2.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列入法定赔偿范围,以体现国家法律对人格权和人身权尊重,以全面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3.构建完整的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体系,确立尽快补偿原则,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监督判决执行。确立国家适当补偿制度,以便更好体现我国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五、结语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施行以来,赋予了刑事被害人一些诉讼权利,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观念差异等原因,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和诉讼权益保护问题,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的保护势在必行。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刑事立法、司法的不断完善,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各项制度将也随之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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