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情况研究
四、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方法及对策
(一)合理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严格控制退补案件数量
退回补充侦查并非唯一查证事实,弥补证据的办法。公诉人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不应把需要退查的案件全部退回公安机关补查,而应本着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原则,对那些案件事实基本清楚,需退查的内容比较简单,有关当事人容易查找,不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能在较短时间、不影响审限期的案件进行自行补充侦查,以便迅速办结案件。
(二)规范退补侦查提纲的制作,加强对补侦工作的引导
补充侦查提纲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阐明认定本案犯罪事实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何种事实,尚不能证明何种事实,或在证明某事实上存在的证据缺陷;对于事实方面的补侦,应详细列明补查事项及所需达到的目的,尤其是要细化补查细节,如讯问嫌疑人,应一一列举讯问内容,通过讯问达到证明或明确何种事实的目的。
对于程序方面的补侦,应明确具体的补侦要求,如对笔迹进行鉴定、对物品进行作价鉴定、对嫌疑人进行辨认等,同时应说明进行该程序的必要性。明确补充侦查的方向,充分考虑补侦过程出现的状况及结果,对于不同的情况作出进一步补侦引导,避免考虑不充分而进行二次退补。总之,补充侦查提供应做到全面、充分、透彻,补查事项具体,目的明确,使侦查人员迅速理解补侦意图,有的放矢进行补充侦查,提高补侦质量,减少屡查不清的情况。
(三)发挥监督职能,保障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实际效果
一是建立退查案件的跟踪监督机制。案件退查后,公诉人要加强与侦查人员联系,询问案件退查进度,适时进行证据规则的指导,对于补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侦查人员共同协商,探讨补查方案和方法。二是公诉人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搁置不办或者补查不力的行为应当进行口头纠正或督促;当发现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未按补侦要求进行的补查,有权要求侦查机关(部门)说明不予补侦的理由和补侦的具体过程。三是对于类案屡退不改或同一类证据的缺陷问题在不同案件中多次出现的现象,应及时地制发《检察建议》等法律文书,强化侦查机关(部门)的证据意识。
(四)加强侦诉部门的沟通联系,提高案件移送及补侦质量
一方面,加强内部人员交流和业务培训,如采取座谈、统一授课、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侦查人员庭审观摩等形式,使侦查人员了解审查起诉工作的办案思路、证明标准,也使公诉人了解侦查取证的全过程,对证据的取得有直接的感性认识,以便能够从不同的角度理解、看待同一证据,提高运用证据的能力。另一方面,公诉部门要定期对一段时期内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及案件起诉质量等进行分析汇总,并通过简报、情况反映等形式及时向侦查机关(部门)进行通报,以解决在补侦取证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个案和类案进行重点分析研究,指出侦查机关(部门)办案中应注意的事项,降低退补率,保证补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