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和谐社会语境下公安信访工作机制的发展和完善
1.对信访工作的重视较为明显地依赖于政治话语的感召,有运动化特征。公安信访工作得以被重视值得欣慰。但重视的方式往往是出于政策部署,具有阶段性。这种阶段性也带来了运动化的趋势,信访有时成为解决纠纷的全能机制,有时则被闲置,接访率高既有可能成为执法为民的标志,也有可能成为工作不力的负面考核。这些都致使信访工作难以成为常规性、长效性的权利救济机制。
2.公安信访机构的职责权限能力有待明确。首先,公安信访机构的独立性尚不完全。在很多基层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往往与其它部门合而为一。民警一人多职。这使得信访机构的办公资源受到很大制约,办公人员的专注程度下降。其次,信访机构职责也有待明确。在《规定》中,信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传达、交办、督促、审核等,但在实际工作中,信访部门承担了大量的实体性工作,如对纠纷的调查、劝导等。而信访机构这一“包打天下”的职责特征,使得信访问题的解决成为该部门自己的事情,既不能与行政执法本身较好衔接,也往往不能形成有效的问责体系,从而影响长效性。
3.追责和考核制度的科学性有待提高。目前,各级党委政府大多建立了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考核制。对较大规模的连续上访以致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客观而言,这种信访工作领导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个别问题的解决,但在“问责”压力之下很多地方也许会采取违规甚至违法的手段抑制上访。特别是国家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时期,公安机关往往提前对重点信访人员进行管控。这不但不能增加信访制度的长效性,反而容易使其失去群众应有的信任。究其原因,与考核制度的僵硬和粗暴相关。
三、以和谐观完善公安信访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以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指导公安信访工作机制
从宏观层面,公安信访工作机制的完善应做到:
1.公安信访工作应与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构。公安信访工作的开展不能冲击法治化解纷框架,不应在公安信访工作过多强调领导者个人的作用,正确处理领导者参与信访与常规性信访工作的关系。
2.完善公安信访工作规范。在维持公安信访工作民主参与、民情传递、公权监督等政治功能的同时,建立完善的公安信访工作规范,尤其是程序性规范,使之成为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普适性的长效解纷机制。
3.与其它法律制度有效衔接。应当注意增进公安信访工作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其它行政救济的衔接,使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促进纠纷解决。信访制度应当是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的有效补充,而不能置于其前。
4.建设大信访格局以有效解决纠纷。应当有序整合社会资源,促进人民调解、行政救济、民间和解等有效机制的介入,构建符合法制理念的“大信访”机制;廓清信访部门的职责,尤其是上下级信访部门之关系,使之分别具有独立的权限和受案范围,避免权威上移,权责不清。
(二)完善公安信访工作的具体工作规范
从微观层面,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公安信访工作机制应当做到:
1.明确公安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树立依法解决和处理信访问题的观念。应建立信访案件源头预防与排查的有效机制;对信访补偿秉持法制和理性原则,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摆脱随意性和“怕麻烦”心理;局长接待日等措施应是日常接访工作的有效补充,不能因之强调信访的“人治”色彩;严格辨明公安信访工作的管辖范围;淡化运动式的信访工作开展机制,信访应保持其稳定性、长效性。
2.规范并落实信访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应明确信访工作部门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中信访部门的专门性和独立性,规定其办案不受干扰。同时,改变信访机构“包打天下”的格局,赋予信访机构改进工作建议权、处分建议权等职权,工作职能由对信访案件的办理向督办、问责的方向转变。
3.建立长效机制,以执法过错责任为核心强化执法监督。建立信访事项的责任认定和过错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办理和查处信访事项的考核制度,理性分析信访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方法,不单纯以信访数量和次数为考核指标;建立重点信访问题的专案专办和督办制度,但要注意,此种监督机制应当是常规性机制的补充,不能以督办代常规解决,尤其是专案专办,一定要继续遵循法律和政策的基本要求,不能随意突破,急于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