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建设的探析
二、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目前,社会工作者的素质问题比较受关注,相关学界讨论频繁,刘强教授指出,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具备的以下四品质:熟练掌握社区执法的基本内容和在社会上的要求;提高创新意识,但社区矫正辅助力量与司法所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不同,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从事社区矫正的帮助、保护工作,除非由社区矫正机构授权,一般不参与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应注重个人道德品质,特别是应具备的基本素养、知识素养、责任素质。
三、社区矫正扶助力量的选任
除上述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外,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选任,还要区分如下类型:
(一)社区校正员
社区校正员在社区基层自治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中选任,各个社区可以区分情况,选一名到数名。社区校正员是社区专职的矫正工作者,虽然是不具备执法权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但是由于其代表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也具备一定的权威性。社区矫正员的选任,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保护司制度。根据1950年颁布的《日本保护司法》,保护司的使命在于:“以服务于社会的精神,在帮助犯罪者改善和更生的同时,努力开发引导预防犯罪的社会舆论,为地域社会环境的净化,有益于提高个人及公共福利。”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员的选任,应当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社区建设工作进行,选派社工、法学等专业的大学生或者有治安保卫经验的转业军人,长期扎根社区,从事社区矫正员工作。
(二)参与社会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
目前,我国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几乎不存在,社区内可利用的主要是治保安、联防队、巡逻队等组织,但是这些组织的主要功能是犯罪预防,不能对社区矫正工作承担主要责任,最多只能协助社区矫正员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报告矫正对象的不良活动情况。笔者认为,基层社区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下,建立专业性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或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小组。将这区内愿意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帮助保护的社区居民吸纳到志愿者协会或者小组,统一分配资源,将帮教对象落实到具体的志愿者身上。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小组的成员,应当由社区内居民组成。
(三)社会志愿者
社会志愿者,应当是来自于社区之外的力量所组成。如社区所在地域的某些单位集体组织的职工、某些学校零散的大学生等。社会志愿者与社区志愿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社会志愿者不居住在矫正对象所在的社区,既有较大的流动性,因此对矫正对象的情况不太了解。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对社会志愿者进行一定的审查,防止因社会志愿者工作的随意性而带来某些负面影响、消极的影响。
五、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培训
1.社区矫正的成员,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职能的专门培训,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掌握涉及到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掌握必要的社会工作方法和技能;对其成员的心理训练,掌握其心理变化趋势等。
2.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的成员,由于其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要帮助并保护他们,也需要进行一定的培训。培训内容应侧重于社会工作的技能训练和心理训练,以促进与矫正对象相处得好并能正常与其沟通的必要技能。
3.社会志愿者,由于其其矫正活动的参与比较分散,因此,主要应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以发挥个人的长处,并要求掌握好矫正工作的界限,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在社区矫正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其他国家机关如民政、社保、劳动、警察、教育等共同参与,以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为核心,创设一支以社区矫正员组织下的社会矫正志愿者队伍为主体、其他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将会在未来的社会矫正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真正做到“社区内,用社区资源”矫正好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