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论文摘要 我国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条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条例》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产生了政府公开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全和以保护公民隐私全的名义不公开政府信息等问题。因此,必须明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论文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隐私权 知情权 信息采集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两对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
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分析法条我们可以得知,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存在着两对对立的矛盾,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和私权利与私权利的矛盾。
(一)公共利益与隐私权
一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公民隐隐私权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这两种利益不可能是完全吻合的。当两者发生利益冲突之时选择那一个?又以什么为依据作出该选择呢?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10条、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主要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中都有类似的关
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但是,为公共利益做明确的范围界定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中,公共利益是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我们只能原则性的界定公共利益,即公共利益是政府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平衡后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我们可以将公共利益和隐私权的关系看作为有强制力的公权力和强调自由的私权利之间的关系。
隐私权是个人权利的核心构成部分,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充分体现人的自由。但是,个人的自由不能被无限放大,否则社会会因为隐私权的无限行使而无法正常运转。因此,自由只有在社会秩序中才能存在,而社会秩序在很大程度上由行政力量来维护。因此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被行政权约束,那么,行政权可以再什么情况下,多大程度上可以对隐私权进行干涉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知情权与隐私权
从《条例》第一条所确定的目的来看,《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要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公众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政府机构获取信息,并且政府也有义务提供各种条件,保证公众平等地利用政府机构的信息。但是随着人们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提高,在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域,知情权与隐私权极易产生冲突。一方面,公民想要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或者需要知道的政府掌握的信息,要求政府多一些公开性和透明性;另一方面,又要求政府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愿意自己的隐私让他人知道。这就构成了公民的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这对私权之间的紧张和冲突。如,手术失败的患者要求医院公开某医生治疗的,与其患同种疾病的病人的病例和个人信息,以便追究某医生的责任,此时,医院是否能够将这位患者的知情权优先于其他患者的隐私权呢?笔者认为,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该充分尊重人格尊严的保护,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外国立法借鉴
(一)加拿大
加拿大较早的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通过颁布《信息获取法》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与此同时加拿大也通过了《隐私权法》,特别注重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信息获取法》详细地规定了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完善救济制度;《隐私权法》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利用和公布制度,严格限定了政府机构在不经信息关系人许可的情形下向申请查询的其他公民提供信息的情形;这两部法律都对政府公开信息的豁免做出了规定,并且将这种豁免划分为强制性豁免和自由裁量豁免,有效地缩小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
加拿大《隐私权法》配合《信息获取法》通过详细的规定,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有效的降低了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可能。同时,这两部法律也体现了利益制衡的理念,即信息公开所涉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由此产生的对信息关系人隐私权的侵害,或者披露个人信息对信息关系人明显有利时,信息可以公开。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也不是无条件的,个人隐私权只有在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内才会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