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原秋华 时间:2014-08-22


  二、正确认识劳动合同,积极防范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明确劳动关系和相关权利义务的协议,正确认识和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规范的人事关系和良好的企业文化。因此,作为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意识的高校毕业生,正确理解和认识劳动合同能更好的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正确认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从法律性质上看,它属于民事合同范畴,遵循主体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而言,就业协议属于预约民事合同,也即它是约定将来毕业生毕业后愿意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意向,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它的效力始于三方签章,终于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之时。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从用工之日起算(也就是劳动者报到上班之日),劳动合同遵循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因此两者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而对两者法律性质的混淆最大的问题在于违约金条款。由于就业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签订就业协议时往往有一个补充协议,约定:若毕业生不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即视为违约,要支付给用人单位违约金方能办理相关手续(违约金数额一般是1—2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劳动合同只有下面两种情况能约定违约金: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除此外规定违约金条款的无效。而如果把就业协议当成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存在支付违约金的危险。

  (二)正确理解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而约定的一个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约定有着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实习期是在校生到企业接受实践教学的期限,属于正常教学的一部分,不属于劳动的范畴,在校生不属于合格的劳动者,因此企业可以不给报酬。为避免企业滥用实习期和试用期损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最好能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中明确。
  (三)正确认识劳动者辞职权
  劳动者有选择就业与就业单位的权利,当然也就有辞职重新选择就业单位的权利。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才施行的,之前的《劳动法》对违约金条款约定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很多劳动者认为只要与用人单位约定了合同期限并且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甚至没有违约金条款),一旦劳动者跳槽就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着自由的辞职权: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通知和非试用期提前30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辞职后并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因此,劳动者的辞职权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没有任何关系,劳动者想离开用人单位,只需要按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因此,高校毕业生认识到这点后,就可以大胆的与心仪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用担心辞职跳槽的问题。
  高校毕业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力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就业政策是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义务,但作为劳动者本身,高校毕业生也必须正确认识与己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习生的待遇主要以补贴的名目发放,不同行业、企业给付的标准不同,但都不高,有的企业甚至没有实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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