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相关问题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2
三、容留行为帮助犯处理
容留吸毒行为帮助犯是指明知他人实施容留犯罪活动而予以帮助的行为人,这类人和容留吸毒犯构成共同犯罪行为。大多容留帮助行为的犯罪情节比较轻,且容留吸毒行为主犯已经处理的情况下,对于容留帮助犯通常不以犯罪处理。例如,甲以牟利为目的,在宾馆开房间供他人吸食毒品。甲因未带身份证无法开到房间,甲就向其朋友乙借,乙虽然知道甲要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基于朋友义气将身份证借给甲开房,后甲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抓。乙提供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了甲的共同容留帮助行为,但是否对乙有必要刑罚处罚,值得商榷。刑法适用对象应当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乙并未获取好处,且也仅是出于朋友义气提供身份证给他人。如果这种行为次数少或甲的容留行为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建议对该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或是不诉处理。
四、特殊容留行为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案例:某天,两乘客李某、孙某搭乘张某的出租车,并让张某在城里转。二人上车后不久,即拿出毒品在车内吸食。张某发觉后未有任何表态,仍载乘二人继续行使。二人在车上吸完毒品,又逗留半个多小时后下车。二人如数支付了车费,并多给了张某20元钱。后来二人因实施犯罪而被逮捕,交待了在张某的出租车内吸毒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