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陆曦 时间:2014-08-22

  二、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背景分析

  在我国,开设法学专业起始于高等院校,即从大学开始,专科或者本科均设置有法律专业。法学专业大抵开设以下主干课程: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行政法、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三大诉讼法、国际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即使是实践性的教学环节诸如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开展社会调查、学校主导下的模拟法庭等活动,也不外乎形式大于内容。很明显,学生学习着多门部门法,但作为未来的法律人所应该具备的诸如医学常识、科学常识、职业操守等知识却微乎其微,更不堪理工科常识了。
  众所周知,美国在法律教育中,显著的特点是是将初级学历教育定义为本科教育后的硕士教育,而法律培养的目标是日后的法律职业。如此以来,很明显的区别在于:就法律教育体系而言,诸如现行的我国模式和美国的模式差异,我国对法律教育的地位重视程度十分不乐观,甚至在某种层面上显得对法学学科的认识过于肤浅和急功近利。更为严峻的事情是:大量的法学专科设置普遍存在,这样的结果造就了法律职位失序、过剩的局面,并且将辛苦培育的法学学生无情的推到了就业的风口浪尖。假设当下的培养结构不予变革,单方面的进行法学专业学生高效的进入职业角色就是十分局促功利和一厢情愿的。
  从目前情况看来,我国法律界的门槛也对知识结构有所要求。尤其是在在准入体系、法官的遴选等环节,有太多的上升区间。无独有偶,曾经出任首席大法官的肖扬曾多次谈及“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言论。另一个事实是:我国目前的很多法院的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专业和学历都显得有些尴尬或不恰当。退一步讲,即使专业的学位和司法能力假设没有太多直接关联,在与欧美等法制体系健全发达的国家相比较,我国当下的行业准入、法律人应当储备的只是要素等方面,仍旧十分薄弱。
  毫无疑问,较低的准入门槛在复杂的现实面前可以轻易转变为知识储备的局促不足、常识经验替代理性和逻辑的问题。我们不难否定:一个法官或许在一些个案中对某些极为重要的问题完全生疏,这样的结果就是:“关于证据的知识与技能、关于解释的知识与技能、关于推理的知识与技能,还有关于程序的知识与技能”?3?也都当然而然的出现多米诺效应的局限;不难想象,律师和公诉人的日子也不会好到哪里去———同样是奔忙于迷茫纠结与纷繁复杂的常识与知识的漩涡中,“倘若法官远离文化、思想等人生、社会多姿多彩的要素,可能成为不食人间烟火的人。由于忽略法律制度,甚至法条的目的性,只关注在在程序末梢的事宜,审判的结果,很难保证不违反法理的正义、法的合目的性。”
  概而括之,以当下的准入制度进行探析,现实的功利主义思想十分明显,甚至多少有些无视法律的滞后性和世界的复杂性,一厢情愿的认为法条就是全部,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对于潜在法律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而言,知识结构构建的命题,唯有将教育模式和培养体系进行修正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起到正能量的作用。

  三、法学专业学生多元知识结构构建的意义

  鉴于国情、传统文化等要素的前提下,对于当代大学生尤其是法科学生知识结构的顾虑,连同当今世界一日千里的社会现实问题对法律人参与和判断的精确性响应速度等元素的考量构成了对此问题的真正意义。
  首要的题,社会自身的发展要求知识结构的完备。社会期望法律人从知识储备的薄弱向多元丰富的结构进化,这样的需求不仅存在于国与国的交往层面,也存在于社会运行中特定的领域往来间,远见卓识与纵横经纬的多元人才才是司法人才的发展目标;社会阶层的分工特性,也需要精确与适宜,分工不同也期待“在其位,谋其职”的职业素养,如果不具备完备的知识储备同样无法胜任“谋其职”这样的基本诉求。
  最后,临摹著名法学家爱德华·柯克的一段精彩的阐述,作为对法学专业学生在构建多元知识结构诉求的真切盼望:“是的,法律给予你们(法学专业大学生)荣光的前途、尊荣的未来;然而,你们对法律之外的新兴事物难免疏忽。你们面临的高技术领域、虚拟空间、的选择与判断绝非仅仅依靠法律知识就可以去解决的,更需要依靠你们多元的知识储备来认知;毫无疑问,知识结构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你们唯有心怀健康的目的性去累集和践行才可以做到知识结构优化,你们的知识优化是一个解决唯法条主义马首是瞻是的方法,它将使你如虎添翼。毫无疑问,法学专业的学生理所应当的应该坚守学业,丰富知识结构,在毕业后以一个法律人的视角审视自己和世界,而能够高妙审视的要素便是:多元化的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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