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王乐 时间:2014-08-22

  二、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之方法

  根据法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体现在了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一)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
  1.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非法证据线索
  我国刑事侦查工作是秘密进行的,除搜查、扣押、辨认等要求有见证人在场外,对于讯问、询问等相关侦查工作都是秘密进行的,也没有讯问或询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按现有的审讯规则,检察机关往往只能就侦查机关提供的笔录和其他证件来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有刑讯逼供等行为。但这种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在时间上的有效性上仍有缺失。也就是说,在我国,非法证据的生成和控告的提出,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与国外控诉方或者法院可以介入侦查程序,事先检警一体或者审批中心的制度有着明显不同。面对这种现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在内部建立“证据裁判”意识,同时也要通过有效方式帮助侦查人员建立此种意识,围绕公诉工作的核心,从源头上改善和提高案件的证据质量,既强调配合,也重视监督,做到配合、监督、制约并重,防范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确保案件证据的证明效力和法律效力的统一。
  2.检察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非法证据线索
  检察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非法证据线索后,可以采取以下监督处理方式:一是调查核实。即检察机关通过询问有关证人、被害人等人员,收集和查阅有关检查报告、录音录像等材料,以确认侦查人员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二是要求公安机关作出说明。三是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如果检察机关确定公安机关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向其提出就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四是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侦查人员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全案证据材料时,如发现对各类证据之间的矛盾、案件事实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仔细审查和甄别,从中获取非法证据线索。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告知其享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从中获取非法证据线索。公诉人要注重审查,不能因为后面的供述稳定了,就不去审查前后口供的不同之处及不同的原因。还要注意口供提取的事件,比如有些口供提取的时间为凌晨,或者几份口供的时间是连续的。在这些情况下,公诉人就要提高警觉性,查明是否有变相刑讯逼供的存在。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获取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材料,并判断是否具有进一步排查的必要和可能。这其中的重要一点工作就是检查犯罪嫌疑人身体伤情。犯罪嫌疑人反映非法取证活动导致其伤情时,应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并调阅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但由于很多看守所的健康登记机制还未建立,或者健康登记机制尚不规范,使得伤情随时间康复的因素影响了刑讯逼供证据的灭失,这也需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即使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比如拍摄照片、制作笔录、委托伤情鉴定等工作。
  (三)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
  当被告人出现当庭翻供时,如果是检察机关自身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因整个讯问过程都采用了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公诉人只要提供讯问笔录、现场播放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结果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也就一目了然。
  如果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在目前不少地区还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只能提请法院通知有关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新刑诉法还进一步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但法律并没有对有关人员拒绝出庭作证规定什么相应的惩罚措施。因此,在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下,公诉人一定要事先做好侦查人员或相关人员的工作,除了动员劝说其出庭外,还要告诫其在法庭上切不可撒谎。因为侦查人员的诚信问题事关重大,从常理来分析,即便侦查人员在讯问时曾使用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口供,他当庭一般也是不愿承认的。这不仅会影响个案正义的实现,也会对整个司法的公信力产生极坏的影响。如果老百姓认为一个公职人员竟然当庭撒谎,长此以往,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