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优化媒体介入侦查的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力畅 时间:2014-08-22
  三、正确把握媒体介入侦查的限度

  (一)媒体介入不得违反秘密侦查原则,泄露侦查秘密
  在侦查过程中,应坚持依靠群众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遵守法制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协同作战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1]侦查工作本身是一项高度保密的工作,事案件侦查取得胜利的基础和保证。“谋成于密,败于泄”,无论在刑事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还是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都要严格遵守秘密原则。
  媒体不得泄露侦查秘密,是指除法律规定或者侦查机关同意的时间和限度外,媒体不得对外泄露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的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侦查秘密。在今后的新闻报道中,涉及侦查秘密时,媒体应尊重侦查机关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不得违反秘密侦查原则,泄露侦查秘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对于新闻出版保密审查、新闻发布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结合该规定,建立起一套具体的规范制度,明确哪些可以允许媒体报道,哪些不可以报道。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致使侦查秘密泄露,致使侦查工作受到损害,国家利益蒙受损失,个人名誉受到破坏的,应根据《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使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媒体介入不得破坏侦查独立,影响司法公正
  媒体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为侦查机关带来了便利,但是媒体本身是一种大众传媒工具,一旦出现不恰当使用新闻舆论监督功能时,就可能产生消极后果,影响侦查机关工作的正常展开,干扰侦查独立、审判独立,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对其报道予以限制。
  对处于立案前审查阶段和侦查阶段的报道及评论范围应予以严格限制。处于立案前审查和侦查阶段的案件性质并未确定,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论不当则会误导公众,对于案件“先入为主”,进行预先定罪,造成严重社会效应,影响法院判决,妨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在立案审查前和侦查阶段,媒体可以对案件已知情况予以报道,但其评论关注点和报道侧重点应该在司法程序有无问题或司法人员有无问题等方面,而不应过多涉及案件实体,更不能对案情进行揣测,大肆炒作。要注意合理掌握报道分寸,对不适于公开报道的内容要加以必要的过滤和技术处理,不宜详尽地描述犯罪手法,同时要避免将一些特别残酷、恐怖、血腥、淫秽的细节大幅描述,以免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

  四、完善相关立法,为媒体介入提供法律保障

  现阶段出现媒体报道过于细致、过于夸张等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报道限度予以规定。为了减少因媒体报道造成侦查僵局情况的出现,有关部门应出台《新闻法》或《新闻传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我国媒体活动现状,结合司法活动尤其是侦查活动的特点,不仅对媒体介入侦查进行规范,而且也为媒体在法制生活中的各项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如对暴力抗拒采访的人或单位,要依法作出处理;对记者不能实事求是报道,甚至对侦查人员及侦查机关进行诽谤和诬陷,给其造成政治、经济损失的,也要追究记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全面、细致,考虑到侦查各个环节的情况,如媒体报道始终不得泄露案件侦查中涉及到的党和国家机密;不得报道立案前的审查不宜暴露案件情况,如举报的事实、行贿人的供述、检举人的情况等;不得报道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措施的实施、机密力量的部署、涉及的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隐私等情况。同时,媒体行业本身也可以制定相关规定,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完善新闻报道的法制性。

  五、结语

  处理好媒体和侦查的关系,达到二者契合是一项长久而又细致的工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建立相应的运作机制确保相关制度的实际落实。一方面,侦查机关要在摆正自身位置的同时厘清法律规定,把握司法精神;另一方面,媒体要在报道事实的同时提高法律修养,维护司法公正。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水平,改进二者关系,完善司法体制,掌握协作平衡点,早日促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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