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理模式的改革与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
1.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资源配置尚不够合理。目前,我国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布较广,其中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比如专利案件不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有一审管辖权,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也有一审管辖权;商标案件不仅中级法院普遍有一、二审管辖权,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也有一审管辖权。而专利案件中被告往往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大量商标评审案件又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我国均是相对高度集中的行政复审机构,在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相对分散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专业资源上的交流和利用就会受到极大地限制,也不能彻底解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2.“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统一的证据法法典,有关证据收集、证据认定、证明标准等程序性问题,审判部门与行政机构各自有不同的理解,容易产生分歧和冲突,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应当尽快制定一部融合三大诉讼法证据规则的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以满足“三审合一”审判实践的现实需要。另外,虽然《纲要》提出了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的要求,但是《纲要》毕竟不能替代法律,仍然应当尽快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以为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理模式的确立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理模式改革的方向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开展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理模式尚存在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地改革与完善。2008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纲要》还明确提出了“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要求,为我国知识产权审理模式由“三审合一”向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考虑到我国目前审理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人民法院过于分散的现实状况,同时借鉴国外设立专门上诉法院审理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审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初步尝试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即在北京设立与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相同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直接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中级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审理的专利、商标等技术性较强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再享有上述案件的管辖权,在这样的管辖和审级安排下,对于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案件,初审仍然集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中级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而上诉审则完全集中到了设立在北京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这对于案件审理中加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沟通与交流,实现专业资源共享,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和尺度都是很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