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农村基层组织法律援助的现状及推进措施研究
物质决定意识,农村匮乏的法律机构、法律体制决定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淡薄。农民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树立起合法、守法的法律观念,农村的社会环境还残留着与现代社会不相符合的一些旧社会做法和风气。再加上国家对法律援助的宣传不到位,自从1994年法律援助的观念提出以来,除了在2003年制定了《法律援助条例》,国家至今没有其他法律动作,而宣传也止于经济发达的省市地区,没有深入到农村,没有在农民意识中建立起法律可以无偿援助弱者的观念。
法律援助深入农村基层组织的目的,是通过无偿的法律援助在思想意识落后、法律观念淡薄的农村地区慢慢建立起普遍的法律、法治观念,让农村地区人民的思想形态跟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数到普通农民尤其是农村贫困人口与政府间的沟通联络,在普遍建立的法律观念中最大可能的消除潜在的动荡因素,引导农村居民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真正实现农村地区的精神文明水平增长。
三、推动我国农村基层组织法律援助向前发展的措施
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众多,法律援助面临着巨大的实施压力,也因如此,农村基层组织建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
(一)建立基层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渗透范围
与国外严明、完善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律法中法律援助体系的建立显得异常迟缓。早在1424年,苏格兰就制定了向社会贫困人士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一项法案;1945年,英格兰高等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章程》免除了诉讼案件中有经济困难的社会人员的诉讼费用,1949年制定了《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法》,将法律援助制度规定为政府必须承担和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诚然,我国自近代才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之路,法律基础与氛围与自古以来便崇法的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我国应学习西方先进国家,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统一的《法律援助法》,从立法上规定法律援助的实施渠道、实施细则、实施方式等具体内容,法律援助是一项法律政策性、程序性、操作性非常强的工作,建立健全、统一的规章制度体系,对于规范和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科学发展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发展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要求。5在立法基础之上,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规定并细化法律援助的领域和对象,让法律援助在规范化、合法化、科学化的原则下有机有序的广泛展开,深入到农村各地的基层组织中。同时,要时刻关注农村的变化,法律援助的对象及范围要根据时代和变化进行及时调整、补充、更改,完善,以保证所有弱势群体都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跟上时代和人民需求。
(二)建设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加强上下级机构和机构间的监督、协调与合作
农村地区受限于低下的经济发展水平、险恶的地理环境因素,交通、通讯都不发达,无形中阻碍了现代法律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客观环境因素。要将法律援助真正地深入到农村地区内部,必须在农村当地的基层组织中建立法律援助的分支机构,采用定点形式将法律援助“捆绑”在当地农村。在经济、环境不允许的农村山区或贫困地区,可以考虑将县区、乡镇法律援助机构鱼当地的法律监管机构合并,减轻法律行政工作的同时,扩大了法律机构的作用和智能。同时,要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服务范围和上下级关系,协调法律援助机构间的沟通和职责分工,鼓励经济发达或有条件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向落后地区的机构提供法律指导、咨询等帮助服务,机构与机构间形成良好的合作互助关系;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的管理力度,避免发生有人以权谋私、走后门从而剥夺了真正的弱势群体享有无偿法律援助的资格和权利。
(三)保障资金的筹集与投入力度
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完善和后续发展全部依靠政府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植力度。我国农村地区的居民普遍生活不富裕,在当地实现通过个人筹资建立基金式的法律援助机构几乎不可能实现。实际上,在社会上建立法律援助基金无形中会破坏法律援助本身的公平性,因为法律援助实施的本质目的,是协调统治阶级和弱势群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是从上而下进行扶助的一种法律形式;法律援助中的一些对象,往往是刑事案件中罪大恶极的被告,社会公众在心理上未必能够接受为这样的援助对象进行筹资捐款。因此,若要保证农村基层组织中拥有固定数目、长期稳定发展的法律援助机构,必须、也只能由政府逐步将法律援助机构纳入财政预算中,保持法律援助机构长期运营的可能性。针对一些尤为贫困的农村基层政府,可以与其他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结成互帮互助对子,在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形成联网式的配合,从而真正促进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均衡发展。
(四)组建一批长期、稳定的骨干工作人员,保证法律援助在农村基层的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的落实,除了硬性的立法规定和机构建设,最终实施的效果,还是提现在援助人员的身上。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有一批长期、稳定、业务精练的法律工作人员和熟识法律知识的基层服务、工作人员。为了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政府可以引用竞争机制,出资让律师事务所“竞标”,或者委派公办律师,轮流到各级乡镇的援助机构中提供定期的咨询、服务工作,以切实促进法律援助实施的含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