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乡村社会的司法运作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金阳 时间:2014-08-22
  (二)注重社会效果
  村民间的法律纠纷大都并不复杂,却事关千家万户,事关民生和谐,只是就案办案,片面强调法律结果,使个案的裁判结果根本违背了村民以一般的社会认知对案件产生的预期,必然得不到村民的理解与认同。公正的司法理念难以深入人心,裁判结果在制度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执行,致使村民的纠纷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甚至还会激化纠纷。于是,法院的裁判成为一纸空文,法院的权威亦不复存在。
  在没有法治传统与信仰的乡村社会,司法权的运用更应注意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官应关注自己对纠纷的解决措施是否能够得到认同。所谓社会效果,实际上是当前的一定时期内,社会对司法个案的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所作的一种内心评价,这种评价体现的是在当下大多数人的普通正义观与价值观。如果司法的运作结果有悖于社会民从的合理预期和普通正义,不仅不能有力的化解纠纷而且会使法官、法院陷于社会的负面评价之中,司法的权威也会大受损害。所以,法官必须关注具体纠纷的解决,在普世、抽象的公正和信仰尚不能为村民们所感知和认同的时代中,惟有将公正融合在具体的个案之中,法律的公正才能让村民有所感知。

  三、结语

  在法律面前,多数村民是沉默者。要使习惯于乡村社会“无讼”文化的村民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乡村的司法者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它不仅仅需要司法者展现更高的法律素养,更需要让公正的司法理念以具体的、可感知的形式彰显出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村民对法律的信赖,才会有去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意愿与动力,才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开始用手中的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条路上,法官可谓任重而道远,还应继续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引导村民合法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使村民能够亲近法律,一睹法律美妙的一面,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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