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三、刑事和解制度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因此,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已经作为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程序,这必然会进一步带动刑事和解。目前我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只有未成年人所犯罪名为刑法中关于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罪名,且该罪行有可能会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要求未成年人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通常会被认为悔罪表现好,这其中就包含了刑事和解。因此,刑事和解是确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条件之一。刑事和解使本已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得以恢复,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四、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调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监外执行的以及被假释的罪犯,但无论如何,都是已经过法院判决有罪的人。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没有经过定罪量刑的。因此,对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显然不属于社区矫正的对象,但我们在建立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制时可以引入社区矫正的内容或做法,或者说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与社区矫正的许多做法都是通用的。比如社区矫正中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该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成为守法的公民;比如社区矫正中要求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生活。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已经相对比较成熟,已经为我们推行附条件不起诉打下实践基础,我们在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考察时,要充分利用社区矫正的平台,节省讼诉成本,并寻求社区矫正部门的配合。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结束后,对附条件不起诉人适用不起诉时,我们的工作并没有因此而结束,还应继续做好不起诉的案后跟踪回访工作,保证附条件不起诉人顺利适应生活,成为守法并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公民,以巩固考验期的帮教成效。由于受到时间、精力等的影响,由检察官继续跟踪附条件不起诉人在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心理等地情况,显然也不科学,最好的方法是以社区矫正为依托,充分利用社区的力量。
总之,我国此次刑诉法的修订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法院定罪阶段的缓刑制度相互呼应,相得益彰,使程序权和实体权得到有机结合,对缓刑制度是一种补充。在具体实行中可以把感化、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其他制度如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包括进来,并带动赔偿和解,有利于使失足的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人格得以矫正,从而加速其回归社会的进程,使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也能得以改造和修复。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监管的主体明确为人民检察院。这就要求检察院内必须有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等专门知识,善于与未成年人打交道的检察官。只有检察官具备这种素质,才能针对被决定附带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情况,使其更好地接受矫治和教育,认识错误、悔过自新。在具体的操作中,应当将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纳入人民检察院派驻的检察联络站或基层检察室的工作范围,并联合其他组织和机构共同参与,形成全社会帮教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