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危害及预防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志敏 时间:2014-08-22
  5.对于一些复杂、疑难案件和失去侦查价值的悬案、死案,个别领导干部无视辨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规律和侦查悖论原则,片面强调简单的工作方法或不科学的工作考评机制,是促使个别司法工作人员“被迫”实施刑讯逼供的工作机制原因。马克思辨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规律认为世界是可知的同时,同样强调人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笔者认为,以上理论践之与刑事案件的侦查实际,就是侦查中的侦查悖论问题,即一切案件事实,在理论上都是可知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受到主观认识因素以及其他种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会形成复杂、疑难案件甚至是悬案、死案。美国证据立法将证据的证明标准分为九等,司法实践中最高的证明要求,即法官在最终定罪量刑时也仅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即可,而不要求最高标准规定的“绝对确定”,因为在他们看来“绝对确定”是不存在的。我国刑诉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有疑案的存在,并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明确规定对于根本无法查证或实在查证不实的案件,是做“从无”处理的。但是实践中,个别上级机关和领导人员面对一些疑案、悬案、死案片面强调绝对可知,违背客观规律任意下达工作任务和考评指标,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出现了个别司法工作人员“被迫”刑讯逼供的奇怪现象。

  6.个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较低、水平较差,缺乏基本的侦查技能和法律水平,是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个人素质原因。个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虽肩负着侦查犯罪的职责,但水平不够却又立功心切,导致在办理案件时不从办案技巧上下工夫,简单依靠刑讯逼供办理案件,从而导致刑讯逼供现象的屡禁不止。


  二、刑讯逼供现象的严重危害

  1.侵犯公民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是对上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是对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保障原则的粗暴践踏。
  2.容易铸成冤假错案。在刑讯逼供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告人大多因受不了残酷的肉刑或变相肉刑,或屈打成招,或胡咬乱攀,使得案情真假难辨,司法机关据此作出的处理往往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从而铸成冤假错案。
  3.损害司法机关威信。刑讯逼供的现象的存在,严重背离了法律对司法工作人员从事司法活动程序正当的要求,极大的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4.悖逆现代法制文明。刑讯逼供是封建专制时代惯用并且合法的审讯方式,反映了封建专制制度的野蛮性、残暴性。马克思在谈到中世纪的审判时就曾指出“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刑讯逼供现象作为封建法制的糟粕,与我国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和对法制文明不懈追求格格不入,是存在于法制文明肌体上的毒瘤,有百害而无一利。

  三、刑讯逼供现象的预防措施

  1.思想教育是根本。一是要加强对普通群众的人权意识宣传,形成全社会保护人权的良好氛围,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二是重点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破除传统办案思想的影响,树立现代刑事诉讼的办案理念。促使办案人员自觉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2.制度改革是灵魂。一是呼吁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制度,同时在立法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二是建立司法机关科学的、理性的、符合客观规律的工作考评机制,消除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误导。
  3.水平强侦是关键。提高办案人员的个人素质和技能水平,提高案件侦破过程中的科技含量,就能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最低限度的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实现办案模式由“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
  4.加强监督是保障。加强监督的核心是加强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通过“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双重制约机制遏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以权利制约权力”即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诉讼权利并保障其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一要加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内部制约,二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查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案件方面的重要作用,严厉打击刑讯逼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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