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搞好水土保持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1-07
四荒即荒山、荒滩、荒坡、荒沟。一般来说,只有在“四荒”资源使用权界定清楚的情形下,农民才会对“四荒“治理形成稳定的预期收益,进而采用可持续的“四荒”治理措施,所以必须搞好产权界定。“四荒”资源的产权界定决不是简单地发一张产权证就能奏效的,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产权界定所包含的具体的内容。要管理好四荒,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要给“四荒”资源的经营者较长的治理时间,使其能够形成稳定的预期收益,从而采取可持续的治理措施,真正实现“四荒”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要从规范“四荒”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入手,积极培育“四荒”资源使用权流转市场,为“四荒”资源的流转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使其成为提高“四荒”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
(3)以承包、拍卖的方式诱导农户竞争“四荒”的使用权,有助于加快“四荒”治理的进程。近几年大荔县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激励群众积极承包荒山种树。大荔县境内的千亩铁镰山03年绿化达95%以上。这无疑对水土保持起了很好的屏障作用。
4.实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途径需要妥善解决以下几个关系
(1)正确处理生态修复与集中治理的关系,要在充分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的基础上,进行集中治理,实现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结合。
(2)正确处理水土保持与人民群众生活的关系,要在切实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基础上,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实现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与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有机结合。
(3)正确处理点上治理与面上管护的关系,要切实解决好重建轻管的问题,在巩固原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治理步伐,实现水土流失防御、治理与管护的有机结合。
(4)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生态建设的关系,要在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美化环境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
(5)正确处理能力培育与执法监督的关系,要在开展培训、教育,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意识的基础上,进行执法监督,在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加大能力培育强度,实现能力培育、监测监督与行政执法的有机结合,全面实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关键在于加速推进水土保持科技进步与制度创新。
5.应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法规制度
完善水土保持法规制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现行的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且有强制力的处罚和处理措施,直接影响监督执法效果。二是对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如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审批、水土保持监理技术规范等问题尚无严格、明确的规定,导致这些环节的管理缺失或不规范,直接影响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三是流域机构的法律职责尚不明确,缺乏必要的执法权,难以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凡此种种,都严重影响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三、结束语
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建设是我国以一贯的基本国策。水土保持是搞好生态环境建设的前提、基础、根本性措施和有力保障。它与生态环境建设互为依托,密不可分,相得益彰。正确认识和把握水土保持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地位,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水土流失防治力度,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作用,只有振兴区域经济,才能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秀美山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