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视频录像信息在公安执法中应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靳爱国 时间:2014-01-07
    3、观察视频信息中的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对于直接寻找有关的犯罪嫌疑人比较困难的视频信息,我们可以观察视频中是否有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从可疑物品出发再寻找到嫌疑人。如案件中的作案工具、被侵害赃物、作案用的交通工具等。这些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信息可以扩大扩大公安执法人员的视野,挖掘出深层次犯罪线索。

    4、利用视频录像信息模糊碰撞比对时,要准确选准需要进行模糊碰撞的信息对象特征。所谓视频信息模糊碰撞是指同一特征的事物在不同视频信息中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那么这一碰撞到事物就是有嫌疑的事物,也就是我们将要进行审查确认的嫌疑对象。这些被碰撞的事物常常是某一时间、某一人、某一特征物、某一车辆、某一手机信号等,只有选准碰撞对象,才有可能碰撞出要找的对象(/"火花/")。

    5、观察录像信息中嫌疑对象的个体特征,从而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如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行为习惯特征,如通过录像中嫌疑人的穿着档次,我们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消费层次,生活区域,甚至职业特征等,从而缩小我们的调查范围。

    三、完善视频录像信息网络,提高执法效率的几点举措。

    1、把社会上大量的视频录像设备并入公安机关不同级别的监控网络中,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目前,社会上大量的视频监控设备没有并入公安视频监控体系中,资源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整合和共享。公安机关自建的监控设备大多建设在重要街道、重要交通路口、商业繁华地带、城市出入口、卡口、以及政府要害部门等,这些监控探头处于公安机关的视野之内,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还有更多的社会上自建的摄像探头(诸如小区、学校、银行、网吧、超市等)没有实现与公安机关联网,没有最大发挥其应有作用。如果能够实现所有监控录像设备网络化,有利于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的掌控,维护好社会治安。

    2、提高监控探头的分辨率。视频监控设备分辨率不高,录像不清晰,辨认嫌疑人的价值不大。由于视频监控设备价格从几百元到几千元,有些单位为了讲经济效益,安装的设备低级,案发后录像资料非常模糊,失去辨认的价值。

    3、增加视频录像设备夜视功能。目前,大多监控探头不具备夜视功能,夜间获取的视频资料不清晰或一片漆黑。案件中作案人员特别是盗窃案件、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夜间光线差或无光线的地方下手,这些地方即使装有视频监控设施,但是因为光线弱或不具备红外夜视功能,用的时候才发现是/"睁眼瞎/"。

    4、加大对视频监控设备的投入和维修检查。视频监控探头一般使用
时间是一到五年,保修期也只是一年,在全天探头都开并且环境恶劣的情况下,探头能有效使用的时间更短,探头到期就要维修和更换,而维护监控录像系统需要很大的一笔经费,这直接导致很多的摄像探头(特别是小区内)刚装上时管用,过不了多久,摄像探头因为没有人维护就成了聋子耳朵/"摆设/"。某职工宿舍区停放的5辆电动车一夜之间被盗走,而大门口很显要的位置处,挂着一个蓝色标志,上面清楚地写着:/"电子监控区域/"。一个球形监控探头很有震慑力,本想着应该可以找到一些线索,而报警后,让失主们不能接受的是,他们被告知大门口的监控探头已经坏了很长时间,一直没维修。建议由基层派出所和社区共同建立一个完善的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5、加大对视频信息自动化比对处理系统的研究,实现海量视频录像信息的自动化处理判断。目前视频录像资料分析比对的自动化程度不高,大部分需要靠人工观察识别分析。在海量的视频资料中寻找到我们需要的信息,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

    6、规范信息保存的时间,最少应保存十天。目前视频监控资料保存的时间没有统一的要求,保存时间有长有短,有的甚至只是两三天时间。

    各个单位硬盘存储量大小不同,有的单位存储的时间很短,案发后去调取录像时往往被告知,该时间段的录像信息已被覆盖,无法提供,失去了一些很有价值的案件证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