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摇号限购的法律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丹丹 时间:2014-01-07
   三、解决方案
  (一)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培育行政机关的守法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倡导“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回顾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我国的法治建设主要表现为重视法制建设,法律规范越来越多。的确,法制建设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法律规范的制定是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守法的基础,但是现实情况表明法制建设这个基础本身就不牢固,而且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行政机关往往打着“依法行政”的旗号来惩治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成了守法的主体,殊不知最不守法的其实是行政机关本身。行政立法越权行为就是行政机关不守法的典型例子,若一味地让人民群众坚定不移地遵守本身就违法的法律规范,那何时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呢。
  因此,要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培育行政机关的守法意识。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4]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要守法,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的立法权限内就有权立法的事项进行立法,切不能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因为立法是守法的前提,若制定的法律规范本身就违法,那遵守违法的法律规范则是错上加错,那么法治是永远无法实现的。
  (二)削弱并控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行政机关对立法事务的广泛介入,对立法领域的不断扩展,是我国行政权日益扩张的典型表征之一。从总体上看,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立法权的行使,既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为国家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但是,行政立法权的日益扩张也带来了不少显而易见的负面影响:其一,行政立法权的扩张为行政部门保护、地方保护提供了可乘之机,通过行使文件的创制权,行政机关可以堂而皇之地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置于公民个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之上;其二,行政立法权的扩张会引发部门之间、层级之间、地区之间权力争抢的现象,从而会降低行政效率,削减法律实效;其三,行政权立法权的不断扩张还会削弱国家立法权,使行政权凌驾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之上,最终则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国家权力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的制约,立法权必须高于行政权,要不断削弱并控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切不能让作为执法者的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立法权。
  (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诉讼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发布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行为。[5]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内。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这一方面助长了行政机关制定一些保障其自身利益损害公民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使得公民没有切实可行的救济途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生与发展和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相伴随,我国社会实践中的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现行体制下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诉讼范围。
  此外,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会使合法的行政行为得以贯彻实施,使不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得以尽快变更或撤销,实质上有利于行政行为效率的提高;加上多年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使行政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大大提高,有能力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从这个角度来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诉讼范围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已刻不容缓,应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抽象行政行为诉讼机制。
  (四)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
  在社会实践中,公民的平等权屡屡受到侵犯,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急需解决的一大重要问题。平等权的保护,首先应体现在立法上。虽然我国将平等权的保护写入宪法,但太过于原则性,无法涵盖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种种表现。所以,在立法过程中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6]:一方面,我国宪法应借鉴和吸收先进国家和国际人权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把平等权的基本内容详细阐明于宪法之中;另一方面,在其它法律中将平等权与其它权利结合起来,使平等权渗透到公民权利的各个领域,使公民真正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人格尊严。其次,应允许司法机关在一定情况下适用宪法直接进行判决,使宪法成为平等权保护的终极屏障。只有司法救济才是保护平等权的最佳途径,只有司法救济途径畅通,违宪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遏止,才能真正摆脱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状况,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民权利的保障书。[7]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71-174.
  [2] 朱征夫.公民的权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88.
  [3] 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1964:89.
  [4] 田萌萌.论行政立法权滥用及其防范[J].经营管理者,2010(17):256.
  [5] 焦泉.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之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2003(5):111.
  [6] 李德民.浅议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J].大众商务,2009(3):176.
  [7] 邵雅琴.宪法平等权亟待司法保护[J].中国商界,2008(4):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