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3-26
汤国基,知名青年作家,在海内外发表作品三百多万字,1983年毕业于湖南益阳师范专科学校。在那个急需人才的年代,汤国基并没有顺利地找到工作,而是多次被拒绝。20多年来,汤国基一直以自由撰稿为生,没有正式的工作单位。2002年12月3日下午,汤国基突然接到了由宁乡县教育局安排挂靠的单位——东湖塘初级中学的电话,要他“赶快回宁乡办理精神残疾手续,以应付再就业政策的检查”。这是他第一次听到有人以组织的名义认定他是“一个精神病人”。2003年6月,一位正直人士向他住所的信箱里投进了三份复印件:处分决定、毕业鉴定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书。
此时,汤国基才最终明白自己20多年来找不到工作、谈不到对象、处处碰壁的原因。那就是他曾经得罪过的班主任,在他的档案里明明白白地写到:“该生平时很少参加政治活动,经常不请假旷课,胸襟狭窄,多疑善嫉,经常扬言报复杀人——有时精神有反常现象。有严重的神经官能症,不宜担任教学工作”等评语。而此前,汤国基对此却一无所知。
汤国基档案事件揭示了传统人事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功能的部分丧失,表明了现行人事档案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种制度剥夺了公民对人事档案的知情权,违背了现代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造成了现有人事档案制度社会公信力的不足。因此,我国人事档案制度应该进行合理地改革,人事档案信息应该适当地公开,从而使人事档案能够更好地为现代社会服务。
二、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依据
1、理论依据
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官方或非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这一概念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柏在1945年首次提出的。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此项权利。在许多国际法中,知情权都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基于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的需要而产生的社会权利,是先于法定权利而存在的社会道德与习惯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就曾确认:人人有权享有通过任何媒体寻求、接受、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民主法治不断完善,公民民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也在不断地发展演变,其外延在不断扩大,“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2、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对公民知情权的明确规定,但不等于说我国公民就没有知情权。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条规定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通过“权利推定”可以肯定,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所以说,知情权在我国宪法中不是没有规定,而是被作为一种隐含权利体现在宪法中。因此我国公民对自己的档案信息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可以将人事档案信息向本人有条件地开放。
3、国际经验
在美国,所有任职或离职的雇员都可以在正常工作日。出于合理的要求,申请查阅本人的人事档案(鉴定、考核、录用等材料除外),档案保管部门必须为查阅者提供免费的影印件。如果档案保管部门拒绝雇员查阅档案的合理要求,雇员可以向法庭或者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如果雇员对人事档案的部分内容产生质疑,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如判定确实有错误,可将其剔除或由本人提交一份澄清事实的备忘录,放人人事档案中。非本单位的其他利用者,在证实确实需要查阅雇员档案时,也可向法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以被授权人的身份查阅人事档案。
4、现实需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领域的扩大与市民社会的成形,原有人事档案制度已无法适应时代转型的要求,成为阻碍人才合理流动的壁垒。2005年7月,陈潭博士主持的人事档案制度研究课题组的抽样调查显示,只有19%的受访者看到过自己的档案,而有83%的受访者认为自己应该有看到自己档案的权利。有45%的受访者认为现行的人事档案制度亟需改革,而有84%的受访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人事档案制度作用不大,可有可无。公民的呼吁和无视应该引起档案界的高度重视。
此外,“汤国基档案事件”只是被媒体报道出来的一个事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许还有许许多多与他有着相似遭遇的人们。正如汤国基在其申诉书中写的:“我希望我20多年的遭遇,也能促使党和政府痛下决心,果断地废除人事档案的填写由一两个人暗箱操作,自己的档案自己不能看的罪恶制度,建立起公正,公开,便于监督,可以申诉的新的档案制度,以保障每一个公民对于自己的档案的知情权,从而杜绝重演一句错误的评定毁掉一个人的一生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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