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协调机制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3-26
2004年3月14日,微软在欧盟市场上被认定为滥用计算机操作系统的支配地位而被处以4.97亿欧元的罚款。该案例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不应仅着眼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还应该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而实现两者间利益平衡的关键就在于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
(1)自身权利预告知,允许合理使用
自身权利预告知是指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权利人应通过法律声明,发布公告,预先告知自身权利,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种“预告”目的就在于阻止“善意侵权”(“善意侵权”是指在不知晓或权利人已进行告知,但并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使侵权人产生误解而发生的侵权行为),认定“恶意侵权”(“恶意侵权”则是指存在主观上故意,明明知晓却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④。著作权是一种私权,这种垄断权的授予无论从智力创造的劳动学说还是从智力产品的激励论层面上都有充分的正当性。它的私权属性要求它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垄断性利益。然而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却天生地具有公共性,其本质上属于公共物品。所以美国版权法及中国《著作权法》都对版权的合理使用做了相关规定。提出了以下判断规则: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目的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这种使用对有版权的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造成的影响。
(2)必要的技术保护措施
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措施通常指的是能有效控制数字档案信息合理使用,防止数字档案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犯的设备、产品或方法。⑤近年来,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使数字档案信息权利人越来越感受到数字网络时代带来的危机感和不安全感,开始寻求在法律保护体系之外构建一道新的技术屏障,即采用技术措施来加强对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认证技术、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数字指纹、数字签名等。
(3)建立侵权行为的责任制度
第一,认定标准: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可以参照德国民法主张的民事侵权四要件: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违法性。王小会在其著作《数字图书馆与版权保护》一书中将版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具体概括为以下两点:侵权人侵犯的对象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侵权人实施了侵犯版权的行为或者其已实施的行为将威胁版权人的利益。第二,归责原则:国际著作权法的归责原则包括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对于数字档案共享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于用户在浏览信息前后无法预先判断被浏览对象的权属状况。况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用户单纯的浏览行为就像读者阅读书籍一样不可非议,因而也就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所以,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法定赔偿责任:根据国际惯例,知识产权在适用法定赔偿时,著作权人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在法庭最终裁决前,著作权人可以在法定的救济途径中选择对其有利的损害赔偿。⑥一般而言,侵权人的主观态度对赔偿的具体数额有重大影响。善意侵权人适用最低损害赔偿,甚至在具有公共利益领域的作品使用者,善意侵权人可以不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恶意侵权人则面临着因故意侵权而遭受的加倍赔偿的不利法律后果。
(4)政府应该在实现利益协调机制上有所担当
一般意义上讲,政府在维护社会信息公平过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宏观层面的调控。政府要在保障人们的基本信息权利,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科技事业的稳步发展,维护社会信息公平,建立社会信息公平的保障制度方面凸显其重要性。一方面政府要建立社会信息公平的法律保障体系,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制和政策体系来调控和规范数字档案馆等信息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采取特殊的调控手段,提高财政预算对维护社会信息公平的相关公共机构的保障基金,从而推动社会信息保障的制度建设和信息公平的发展。政府在数字档案信息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协调机制上发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挥宏观调控、制度导向作用,二是加强对知识产权利用的监管力度,三是推进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多元化进程,促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四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视角,建立版权平衡体系。
(5)完善立法,构建“许可授权机制”
立法是实现数字档案共享信息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保障信息公平的主要措施。没有完善的法律基础,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如数字档案馆、图书馆等)的运行就显得无法可依。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在赋予了版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力保护版权人权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共获取信息主体的权利,公共获取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必须要征得版权人的同意。然而面对版权人数众多、提高信息利用效率等多方考虑,公共获取数字档案信息资源需要一一征得版权人的同意变得不够现实,亟需建立版权人与公共获取信息主体的中间平台——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但在数字化网络环境下,我国版权集体管理体制建设的效用还没有发挥出来。应该说,在数字网络时代,知识产权集体管理是有效实现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利益协调的一项重要机制,它对于扩大数字档案信息资源传播,降低交易成本,监视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以及规范公共获取信息主体、发放数字档案信息资源使用许可证、收取数字档案信息资源使用费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具有重大意义。
注 释:
①吉宇宽.信息公平障碍因素研究[J].图书与情报,2007(6).
②江洪.关于实现网络资源共享的几点设想[J].图书馆杂志,2002(5).
③柯青.数字信息资源战略规划[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
④朱小怡等编著.数字档案馆建设理论与实践[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⑤王小会著.数字图书馆与版权保护[M].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
⑥梁志文著.数字著作权论——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中心[M].知识产权出版社.